刑法修正:请将诽谤去刑事化
(2010-08-24 22: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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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诽谤罪逮捕权公诉刑法福建杂谈 |
今天晚上,打开电脑,凤凰网头条新闻:最高检:不能把对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视为诽谤犯罪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0_08/07/1905244_0.shtml。
我一看,挺高兴的,最高检终于出手了,前一段时间福建三位网民因诽谤罪判刑入狱全国影响太大了,已经引起寒蝉效应,最高检终于发话了。
但是,看到具体的内容,却不免有些忧郁,实际上,从标题来看,不能把对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视为诽谤犯罪,什么是批评?批评本来就不构成犯罪,问题是领导一般都是以捏造事实为由启动刑事程序的,捏造事实和批评是两码事,因此,这不是一个界定,不痛不痒,几乎等于没说。
问题不仅仅在此,关键是一个程序上的问题,最高检规定,凡是涉及诽谤罪的公诉案件,批准逮捕权实质属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这就从根本上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批准逮捕权属于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局除了放人变更强制措施之外,还可以申请上一级检察院复议,现在最高检这样一规定,就等于剥夺了公安机关复议的权利。
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个文件,实际上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高检这样做出发点是好的,精神也是对的,但是,却是以一种违法的方式进行的,我不知道,最高检在出台这个规定的时候考虑没考虑刑事诉讼法,最高检以这种违法的方式纠正底层的违法,实际上危害更为严重,因为这很大程度上也是水源和水流的关系。
本来,从诽谤罪的内容还是刑事诉讼程序上,这都不是最高检的职权范围,最高检的行为完全是越权行为,因为对于诽谤罪根本的不是侦查程序的问题,而是一个具体标准操作的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诽谤罪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属于公诉案件,但是,什么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法律没有规定,具体实践当中,在前些年因诽谤罪被公诉的案件几乎不见媒体报道,说明几乎没有,但是随着网络监督的加强,网民对于官员的监督形成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压力,为了震慑网民,官员们已经不屑使用民事诉讼的手段,因为威慑力不够,而直接采取刑事的手段直接对网民进行打击,媒体不断报道的福建网民被判刑入狱、记者被通缉的事件均说明斗争的严峻残酷。
在全国媒体的一致呼吁下,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站出来,对于诽谤罪做一个详尽的司法解释,特别是明确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具体情形,要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且条件要非常苛刻,最好是解释的把诽谤罪可以公诉的这条路给堵死。
实际上,在大部分发达国家,诽谤已经不作为刑事案件,全部由民事侵权诉讼解决,这应当也是我们国家的发展方向,作为律师,我期待着诽谤罪去刑事化的那一天。
附:这是我新浪博客被关闭后找到的一篇我原来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