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立法准备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增加到十年以下,据说是为了加大反腐力度,但却引来全国一片责骂声。
原来《刑法》规定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就可判死刑,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却只能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群众意见很大,副作用很明显。为什么最高刑期增加一倍群众意见更大呢?二十年前设定五年以下刑期的时候,人们(包括立法者)所谓“巨额财产”也就是几万元顶多几十万元,如今,巨额财产动不动就是几百万元几千万元。平均案值几十倍上百倍增加,刑期增加一倍太不成比例。这到底是加大处罚还是减轻处罚,是严惩贪官还是保护贪官,是鼓励坦白还是鼓励抗拒?结论不言而明。
这里有两个问题讨害问题必须搞清楚。第一,巨额财产是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还是拒绝说明。巨额财产不是千儿八百元,想不起从何而来。只要我们的法律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规定:“巨额财产拒绝说明合法来源的,比照贪污受贿金额加重处罚。”任何贪官都能说明来源。根本不存在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一说。如此一来,贪官为了保护自己和行贿者为自己留条后路的可能性也就不大了。目前的情况正好相反:法律既保护了受贿罪者,也保护了行贿者,以致不断出现受贿数十万元,不明财产属千万元的笑话。难怪群众中流传这样的怪话:“坦白遭枪毙,抗拒最安逸!”
第二,关于证据。我们老百姓实在搞不懂,一屋子的黄金还不能算证据。那应该是最现实,最过硬的证据。根本不是什么有罪推定。排除了天上掉下来的,现钞就是最好的犯罪证据。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