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一:破产重整助S*ST兰宝重生
(2015-09-16 10:51:25)
标签:
并购重组破产重组破产申请 |
分类: 破产重组 |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一:破产重整助S*ST兰宝重生
负债累累被暂停上市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宝公司”)原名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总股本为2.4亿元,其中,第一大股东为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为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发展初期,兰宝公司始终处于一个稳步前进的状态。然而,由于兰宝公司投资失败,致使其下属企业被迫停产,大量外债无力偿还。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亏损数额达12亿元以上,2006年5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兰宝公司的股票暂停上市。依据2006年兰宝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兰宝公司的总资产为5亿余元,总负债为11亿余元,净资产为-6亿余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兰宝公司若不能实现转亏为盈则将面临退市风险。
兰宝成首例
2007年4月28日,兰宝公司的债权人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申请宣告兰宝公司破产,此举将本已债务缠身的兰宝公司逼到了破产与退市的死角。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批准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批准,2007年6月14日,长春中院受理了兰宝公司破产一案并指定兰宝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至此,兰宝公司破产案成为了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我国首例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破产程序有条不紊
2007年6月15日,长春中院在兰宝公司主持召开了破产管理人会议。2007年6月18日,长春中院组织债权人申报债权事宜。2007年7月25日,长春中院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布了已确认债权。其中,职工债权约为152.3万元,税务债权约为130.3万元,普通债权为17.23亿元。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2007年11月5日,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兰宝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向长春中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书,申请对兰宝公司进行重整。长春中院于2007年11月16
经验总结
1.破产清算程序向破产重整程序的转换
本案中,作为兰宝公司债权人的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长春中院提出的申请是对兰宝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法院依法受理该破产申请后,综合考虑兰宝公司宝贵的壳资源和融资平台,以及众多中小股民利益、职工利益和地区经济的发展与稳定,不断地与兰宝公司进行沟通协调,最终,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才向法院递交了破产重整的申请书,使兰宝公司向破产重整迈进了一步。法院为何需要与兰宝公司进行长时间的沟通,说服其提起破产重整申请,而不能直接裁定破产程序由清算转为重整呢?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据此,破产程序由清算转换为重整的提起主体只能是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法院不能依职权执行。因此,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兰宝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提起破产重整的申请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从速清偿债务
在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明确表明,自重整计划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采取现金方式来偿清所有债务,尽管巨大的现金流会增加重整的难度,但这种做法不仅可以使其债务的清偿不与企业的后续重组以及经营情况挂钩,而且还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提高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的通过率,从而推进破产重整程序继续向前发展。实践证明,兰宝公司这一从速清偿债务的方案设置是成功的。
3.创新工作思路
在审理兰宝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过程中,社保机构和拟破产企业的股东作为债权人对兰宝公司的其他关联公司也申请了破产。虽然关联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对兰宝公司破产重整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社保机构和拟破产企业的股东作为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全国也无先例。但为了不延误兰宝公司整个破产重整计划,吉林高院经审查予以支持。
兰宝成了“香饽饽”
兰宝公司完成破产重整后,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兰宝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根据法院的裁定,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国有法人股股权进行拍卖,其中,长春高新光电发展有限公司获得4437万股,万向资源有限公司获得3365万股,北京和嘉投资有限公司获得1072万股。多家大公司为了实现借壳上市,都争先购买兰宝公司优质资产,破产重整不仅使兰宝公司避免了退市危机,还促使其成了“香饽饽”。
夏安不良资产与破产重组部
夏安不良资产处置部是专业从事金融不良资产与企业破产债权收购与处置、大额商帐催收的律师服务部门,我们主要利用强制执行、提级执行、债转股、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出售、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手段,针对金融不良资产与企业破产债权进行快速处置,实现有效回收。
对于陷入债务困境的企业,我们可以协助企业提起破产申请、破产重组、债务重组以及债转股等法律事务。
北京夏安律师事务所简介
「北京夏安律师事务所(微信订阅号:xiaanlaw)」夏安律师事务所是一家致力于在商事领域内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我们长期致力于为企业和商务人士提供并购、融资(VC,PE及项目融资)、上市(含境外上市)、跨境投资(含境外投资和外商投资并购等)、不良资产处置、破产重组、劳动管理、移民、商业犯罪(白领犯罪)、知识产权、诉讼仲裁等业务领域的法律服务。
联系人:吴月超律师
联系方式:13910137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