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二:咸阳偏转喜迎“第二春”
(2015-09-16 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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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二:咸阳偏转喜迎“第二春”
案例索引
陕西咸阳偏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偏转”)于1997年3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总股本为18661.28万股,其中流通股为13258.80万股。咸阳偏转是中国最重要的偏转线圈生产和出口基地,也是国内偏转线圈行业中唯一的上市公司。随着产业升级和技术发展,咸阳偏转的市场规模被迅速压缩,相关行业也走向萧条。因咸阳偏转2007年、2008年连续两年亏损,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2009年8月24日,债权人陕西金山电器有限公司以咸阳偏转所处行业已经进入非常严重的衰退期、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且经营状况持续恶化为由,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阳中院”)递交了《关于咸阳偏转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的申请》,提出咸阳偏转重整申请。咸阳中院于2009年11月25日裁定受理,咸阳偏转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资产与负债情况
根据债务人的财务报表,咸阳偏转在2009年11月25日的资产总额约为4.16亿元,负债总额约6720.57万元,净资产约为3.49亿元,资产负债率为16.17%。其中,经咸阳中院确认的债权总额约为4671.8万元,包括担保债权金额约为1781.9万元,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金额均为0元,普通债权金额约为2889.9万元。
重整计划
在咸阳偏转重整计划中,没有对股东权益进行调整,故咸阳偏转的广大投资者利益没有直接受到损害;对于担保债权人、小额普通债权人和大额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均按照100%清偿比例进行清偿;由于咸阳偏转的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均为零,因此在重整计划中并没有涉及此两项债权。此外,咸阳市国资委作为咸阳偏转的大股东,以1.19亿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5402万股咸阳偏转的股票转让给重组方或其一致行动人,同时以3906万元的价格回购重组方从咸阳偏转置出的资产。咸阳市国资委这种直接接收置出财产的资产处置方式要比传统的分类拍卖方式操作程序简单的多。2010年5月7日,咸阳中院裁定批准了公司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
法律应用的突破
【1】重整原因的宽松化
以往法院审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过程中,均以公司资不抵债且资产负债率较高作为案件是否予以受理的衡量标准。本案中咸阳偏转与大部分因资不抵债而被迫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不同,咸阳中院在受理其破产重整案件时,咸阳偏转的资产是大于负债的,即公司净资产为正。咸阳中院裁定受理的理由为:咸阳偏转连年亏损且所处行业为夕阳产业,扭亏无望,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符合法定破产重整的条件。可见,咸阳中院以《企业破产法》第2条中“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规定为依据,裁定受理此案。咸阳中院的做法不仅拯救了处于“危机状态”下的企业,而且还体现了重整案件受理宽松化的立法精神。
【2】破产重整与资产重组“同步走”
由于法院只能对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作出裁决,而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则需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因此,在上市公司重整案例中破产重整与资产重组一般是分两步走的。实践中,为了减少司法裁量权与行政审批权的冲突对公司破产重整的影响,通常在重整计划中只专注于解决债务重组事项,对资产重组事项只做原则性的表述。本案中,咸阳偏转重整计划除重整方案外还涉及资产重组方案即咸阳偏转将通过股份转让、资产置换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实现未来的重组,此外,重整计划中还明确写到:本重整计划包含债务清偿、资产重组及职工安置等内容,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若未能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及公司股东大会通过,重整计划将无法执行,咸阳偏转进入破产清算。据此,咸阳偏转终将资产重组纳入到重整程序之中,以期在重整计划表决的时候一并完成对资产重组方案的确认,进而实现破产重整与资产重组的“同步走”。咸阳偏转将公司清算与否的命运与行政机关对资产重组的审批结果紧密结合在一起,向行政机关发起挑战。实践证明,咸阳偏转这份极具冒险精神的重整计划是成功的,为了避免上市公司陷入破产清算的境地,其出具的资产重组方案获得了监管部门的批准。
【3】小额债权组的设立
《企业破产法》第8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破产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本案中,为保护小额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咸阳中院决定以50万元作为分界线,将普通债权分为小额普通债权和大额普通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双方对重整计划草案单独表决,咸阳中院此举突破了以往只划分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的单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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