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要求,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必须负责医院的绩效考核,而且考核结果将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由此可见,绩效考核对于医院和院长是何等重要?而依据什么样的标准考核,首要的就是“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此项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在2015年12月月底前完成。
那么,县政府怎样才能制定出一个好的并且能够引导县级公立医院向着正确目标沿着正确道路健康发展的绩效考核办法呢?
一要明确目标。《实施意见》要求,对县级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要根据国家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性文件,以公益性质和运行绩效为核心,突出功能性定位、公益性职责履行、合理用药、费用控制、运行绩效和社会满意度等。由此可见,制定这个绩效考核办法需要保障两个目标实现,一个是“公益性质”,一个是“运行绩效”,而怎么保障呢?要坚持六个方面的指标:包括功能定位、公益性职责履行、合理用药、费用控制、运行绩效和社会满意度。
二要坚持SMART原则,使结果服务于目标。所谓SMART原则,就是在确定绩效指标时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即绩效指标必须是具体的(Specific)、可以衡量的(Measurable)、可以达到的(Attainable)、与其他目标具有一定的相关性(Relevant)、具有明确的截止期限(Time-bound)。
举个例子,如在“费用控制”方面主要考核“住院次均费用”以及“同比增长率”,除此而外还应细化到按照手术级别确定不同的次均费用标准,二级医院鼓励多做“乙类”手术,必须高质量完成“丙类”手术,控制本该属于一级医院的“丁类”手术,那么在具体核定各级手术患者住院费用平均标准时,就应该有重点的鼓励乙类,限制丁类,不能千篇一律一个标准。甚至可以将二级医院的丁类手术费用标准与一级医院丁类手术费用标准一样。
三要建立具有操作性和实效性的考核办法。按照《实施意见》,政府对公立医院的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六类,细看这六类指标,要让一个机构在每年或半年内集中几天进行,显然不合适,也无法起到考核的本来目的,因此建议将六类指标分属于不同部门用不同的方法制定“分类考核办法”,对考核周期依据具体情况确定,对考核结果及时公布。如对“功能定位”这一项参照“医院等级评审”结果,县级公立医院必须达到“二级甲等”标准,如果是“二乙”或“不合格”医院,自然就区别开了。对于“公益性职责履行”情况,建议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民政、公安、疾控机构、卫生监督等配合,作出综合评价,注重日常考核,每季度通报一次,作为年终汇总结果。对于“合理用药”、“费用控制”、“运行绩效”可以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月考核,季通报。对于“社会满意度”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调查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
在各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时,要特别注意四个问题,一是避免指标过多过细,落入考核陷阱,致使为了考核而考核,政府忙于考核,医院忙于应对;二是避免权重分配不合理,主要指标分值过低,具有导向意义的指标没有获得应有的“重视”,要么扰乱了方向,要么失去了考核的导向性和激励性,最终出现了考核结果在用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的过程中产生歧义或者争议的情况;三是避免考核周期过长,违背“热炉法则”,形成“破窗效应”;四要重视绩效反馈,力促持续改进。要让考核者和被考核者都明白,考核的真正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过去而是为了改进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