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三统一”工作
(2015-04-11 08:56:30)关于药品“三统一”工作
2014年,药品“三统一”工作可以说是在反思中走了“回头路”,按上面的说法叫“完善”。
集中表现在,一是药品目录扩容,村医、镇卫生院分别有不超过20%、30%的目录外药品使用权,二是“不准二次议价”的规定实际上已经废除,医疗机构有了议价权,三是推行了“备案采购”制度,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以“临床需要”为核心,四是增加了配送企业,每一家医疗机构不包括大输液可以有5家。
今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历经5次核心内容的调整后,于2月底正式对社会公布。这一规定核心就是分类采购。一是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同时,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二是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合理降低药品价格。三是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四是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五是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不管政策如何变,有以下三点,提醒我们每一位同仁务必高度警惕:一是认真学习领会政策,吃透政策,严格按照政策办事。我们的药品采购政策是“五统一”,即统一平台采购,统一配送企业,统一货款结算,统一药品目录,统一采购价格。现在一些卫生院反映平台用不成,私自采用电子邮件或原来陕控的“协同系统”采购,有的直接电话或传真报给配送企业,这都是不允许的。至于货款结算,现在有康健提出村卫生室药款自己结算、盘龙提出村卫生室药款从卫生院结算,这个都是可以的,国务院7号文件,关于货款结算有一句话,叫“改进药款结算方式。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医院直接结算药品货款,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进一步减少中间环节。”因此企业“请示”函上我的意见是“同意康健公司直接配送至村卫生室并自行结算货款”,“同意盘龙公司在不违背三统一政策并与各镇卫生院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直接从卫生院结算村卫生室货款”。二是坚持做好药品入库验收,注意核对厂家、规格、剂型、价格是否与网上一致,要坚持零差率销售,做到划价规范、准确。三是杜绝药品、设备、卫材等物资采购使用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现象,今年卫计委将加大“九禁止”的查处力度,希望大家务必高度警惕。(摘自徐毓才在4月10日全县卫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