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药从政策到医院还有多远的路?
文
关于低价药,今年国家连发了两个文件,一个是国家卫计委、发改委等八部委于4月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为什么要强调集中?
14号文件说的很清楚,制定低价药保障政策,目的很单纯,就是为了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也是因为“一直以来,部分常用低价药品出现供应不足甚至断供的情况,不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而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安全用药,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和任务,是重大民生工程。文件的规定,核心有三点,一是国家发改委负责遴选确定国家低价药品清单,各省可根据日均费用标准,确定本省的低价药品清单;二是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取消针对每一个具体品种的最高零售限价,允许生产经营者在日均费用标准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或调整零售价格,保障合理利润;三是对纳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直接挂网,由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交易,并没有要求提出“额外”的要求。
但是,36号文件又增加了一些操作过程中的“规矩”。文件规定,“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需求,实行集中采购、受基层委托签订购销合同、集中支付货款。”这短短一句话,直接提出了“汇总”、“集中”、“受基层委托签订购销合同”共三个没有办法操作的词汇,无形中让本来简便易行的低价药采购使用变得扑朔迷离。
准许低价药“二次议价”意义有多大?
特别不能理解的是,一些省在落实低价药品保障供应政策时,明确提出可以对低价药进行“二次议价”。本来,低价药断供退市就是因为价格过低,生产业企业无法在政府规定的低价格管制下获得竞争活力,集中招标中没有竞争力,也没有进入医疗机构的竞争力,这次14号文件之所以提出取消低价药最高零售限价,允许药品生产经营者自主制定或调整零售价格,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满足临床医疗需要,避免断供退市,如今,又再次提出允许医疗机构或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采购价格”,这不是闹着玩吗?看来,这政策真是太搞笑了。
由此可见,这看起来很不错的低价药保供政策要真正落实到医院,确实还需要走很长一段路。低价药如此,医改中很多政策亦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