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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药从政策到医院还有多远的路?

(2014-12-15 11:39:02)

低价药从政策到医院还有多远的路?

 徐毓才(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局)

 

关于低价药,今年国家连发了两个文件,一个是国家卫计委发改委等八部委于41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卫药政发〔2014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另一个是国家卫计委独家下发的《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然而到今天,医院还纠结在低价药短缺的无奈中。人们不禁要问,低价药政策落地医院到底还有多远?

 

为什么要强调集中?

14号文件说的很清楚,制定低价药保障政策,目的很单纯,就是为了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也是因为“一直以来,部分常用低价药品出现供应不足甚至断供的情况,不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而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安全用药,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和任务,是重大民生工程。文件的规定,核心有三点,一是国家发改委负责遴选确定国家低价药品清单,可根据日均费用标准,确定本省的低价药品清单二是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取消针对每一个具体品种的最高零售限价,允许生产经营者在日均费用标准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或调整零售价格,保障合理利润;三是对纳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直接挂网,由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交易,并没有要求提出“额外”的要求。

但是,36号文件又增加了一些操作过程中的“规矩”。文件规定,“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需求,实行集中采购、受基层委托签订购销合同、集中支付货款。”这短短一句话,直接提出了“汇总”、“集中”、“受基层委托签订购销合同”共三个没有办法操作的词汇,无形中让本来简便易行的低价药采购使用变得扑朔迷离。

 

准许低价药“二次议价”意义有多大?

特别不能理解的是,一些省在落实低价药品保障供应政策时,明确提出可以对低价药进行“二次议价”。本来,低价药断供退市就是因为价格过低,生产业企业无法在政府规定的低价格管制下获得竞争活力,集中招标中没有竞争力,也没有进入医疗机构的竞争力,这次14号文件之所以提出取消低价药最高零售限价,允许药品生产经营者自主制定或调整零售价格,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满足临床医疗需要,避免断供退市,如今,又再次提出允许医疗机构或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采购价格这不是闹着玩吗?看来,这政策真是太搞笑了。

由此可见,这看起来很不错的低价药保供政策要真正落实到医院,确实还需要走很长一段路。低价药如此,医改中很多政策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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