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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二次议价”更有意义

(2014-12-18 10:19:36)

如何使“二次议价”更有意义

  徐毓才(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局)

 

二次议价,通常是指政府招标采购之后,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或供应企业进一步议定价格的行为。医改前,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可以挤出一部分“水分”,减少药品供应商的利润空间,很早以前,这部分利润留给了医院,但往往被认为是“不正当竞争”,后来就直接让利给了患者。

努力找寻了“不准二次议价”的政策规定,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并没有讲,以后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也没有谈及。第一次明确“不准二次议价”的是卫规财发〔2009〕5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在“关于认真履行药品购销合同”时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必须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然而,五年来,这一规定犹如一条“铁律”一样,硬是让医疗机构不敢越雷池一步。眼瞅着药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也无能为力,任由药品回扣暗流涌动。曾经作为医疗机构遏制促销行为打压商业贿赂有力武器的频繁降价手段被死死捆住了手脚。眼瞅着药品价格“虚低”,医疗机构无药可用,也没有丝毫办法。人们不解,医疗机构是药品采购主体,院长承担治理本院商业贿赂的第一责任,为什么没有药品价格谈判权?

也许因为福建三明医改被高层确立为“样板”,三明的经验得到了官方的认可,才使“二次议价”被允许。其实,在一直以来的媒体报道中,三明以“市政府”统一进行的“集中二次议价”,即他们所讲的“限价采购”也是偷偷摸摸进行的,实际上是只可以做不可以说,因为这种做法直接与国家卫计委唱对台戏。

也许因为发改委价格司“地震”,使得发改委下定决心放弃价格管制,使得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权和价格决定权被再次提起。

不可否认,允许医疗机构“二次议价”,是将本来就应该是医疗机构的权力还给医疗机构。然而,就目前药品产供销市场还不健全,卫计委掌管的药品集中招标还没有松动迹象,医疗保险支付制度还没有出现政策利好的情况看,仅仅允许医疗机构“二次议价”,恐怕也只能是没有意义的“原版回归”。

笔者认为,要真正使“二次议价”有意义,必须出台一套组合拳,即:发改委放弃药品定价权,卫计委废除药品集中采购,人社部与卫计委制定医保支付指导价或基准价,所有合法企业的合规药品统一在政府以外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医疗机构直接从平台采购。医疗机构使用什么药品,以什么价格购进药品都自己说了算。政府主要管好药品质量、流通秩序、信息透明和狠狠打击商业贿赂。医疗机构以低于“医保支付价”购进药品,算医疗机构的合法收入,让医疗机构在“二次议价”中有动力有好处,如此,二次议价也许就有了更大的意义。也许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这个毒瘤就可以大幅度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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