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托管,医院福兮祸兮?
(2014-12-09 16:49:30)药房托管,医院福兮祸兮?
徐毓才
11月15日,湖北省卫计委联合工商、物价、药监、国税、地税等六部门下发《关于加强全省公立医院药房托管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施行)》(以下简称《意见》),对药房托管的各项事务做出了规定,一时间,引发媒体的广泛关注,使这一本来就颇具争议褒贬不一的“改革举措”再起波澜。
笔者仔细研读《意见》,深感药房托管实在让人摸不着头脑。仔细从字里行间找寻出台《意见》的动机,只有一句“由于公立医院药房托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其操作和程序等亟待规范”,看来似乎还是担心药房托管“无规可循”。然而,在业界看来,似乎并不仅仅是“立规矩”,倒更像“推行”。如果真是推行,那倒应该泼一瓢冷水。
涉嫌违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这一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三令五申要求,严禁政府举办的、享受国家全额或差额补贴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任何形式将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出租或变相出租承包给个人或组织进行营利性活动。药房,无疑是医院重要的医技科室之一,如果允许托管,是否有涉嫌违法的嫌疑?
变相架空“取消药品加成政策”?
新医改以来,国家着力推行取消以药养医,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取消药品加成。尽管这一举措由于政府补偿和政策调整不配套或没跟上,一方面致使医院运营困难,另一方面也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医院变着法儿要对抗这一政策,于是就有了重拾“药房托管”的冲动,药品企业也基于占领医院药房拓展自己“市场”的需要,双方一拍即合,狼狈为奸。作为政府正确引导,做必要的限制,而不是附和。
使难以遏制的药品回扣更加难以控制?
长期以来,由于医改思路不清,执行不力,政策跑偏,使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一些地方几乎所有公立医院无一幸免。即使如此,也不能否定医院在这一方面所付出的努力。然而,如果实行了药房托管,药企的“盈利习性”必然使药品回扣更加难以控制,尽管《意见》中有类似的限制性规定,但谁都知道,那是多么的苍白无力。
破坏医院药事服务的整体性?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明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这些医院药事管理与服务,需要多部门协作共同实现,如果药房被托管,药剂人员就成了“受托”药企付工资的“职员”,怎么让他们全心全意为“合理用药”出力呢?
表面走向市场,实质上是加强垄断?
《意见》指出,根据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全会精神,就加强全省公立医院药房托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这一表述,看起来好像实施“药房托管”是迈向市场化的改革之举,其实是有实力会运作的药企进一步“圈地”的垄断之举,其中会不会出现“腐败”很难让人不担心。尽管《意见》中规定了受托方6种、委托方8种“禁止行为”,但谁都能够想到,执行起来是何等艰难。特别是《意见》中指出“实施公立医院改革的单位不得开展药房托管工作”和不得有“大处方”等行为,就可以预想到这个药房托管其实并不能走多远,因为明年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将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