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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托管,医院福兮祸兮?

(2014-12-09 16:49:30)

药房托管,医院福兮祸兮?

徐毓才

 

1115日,湖北省卫计委联合工商、物价、药监、国税、地税等六部门下发《关于加强全省公立医院药房托管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施行)》(以下简称《意见》),对药房托管的各项事务做出了规定,一时间,引发媒体的广泛关注,使这一本来就颇具争议褒贬不一的“改革举措”再起波澜。

笔者仔细研读《意见》,深感药房托管实在让人摸不着头脑。仔细从字里行间找寻出台《意见》的动机,只有一句“由于公立医院药房托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其操作和程序等亟待规范”,看来似乎还是担心药房托管“无规可循”。然而,在业界看来,似乎并不仅仅是“立规矩”,倒更像“推行”。如果真是推行,那倒应该泼一瓢冷水。

涉嫌违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这一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三令五申要求,严禁政府举办的、享受国家全额或差额补贴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任何形式将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出租或变相出租承包给个人或组织进行营利性活动。药房,无疑是医院重要的医技科室之一,如果允许托管,是否有涉嫌违法的嫌疑?

变相架空“取消药品加成政策”?

新医改以来,国家着力推行取消以药养医,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取消药品加成。尽管这一举措由于政府补偿和政策调整不配套或没跟上,一方面致使医院运营困难,另一方面也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医院变着法儿要对抗这一政策,于是就有了重拾“药房托管”的冲动,药品企业也基于占领医院药房拓展自己“市场”的需要,双方一拍即合,狼狈为奸。作为政府正确引导,做必要的限制,而不是附和。

使难以遏制的药品回扣更加难以控制?

长期以来,由于医改思路不清,执行不力,政策跑偏,使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一些地方几乎所有公立医院无一幸免。即使如此,也不能否定医院在这一方面所付出的努力。然而,如果实行了药房托管,药企的“盈利习性”必然使药品回扣更加难以控制,尽管《意见》中有类似的限制性规定,但谁都知道,那是多么的苍白无力。

破坏医院药事服务的整体性?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明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这些医院药事管理与服务,需要多部门协作共同实现,如果药房被托管,药剂人员就成了“受托”药企付工资的“职员”,怎么让他们全心全意为“合理用药”出力呢?

表面走向市场,实质上是加强垄断?

《意见》指出,根据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全会精神就加强全省公立医院药房托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这一表述,看起来好像实施“药房托管”是迈向市场化的改革之举,其实是有实力会运作的药企进一步“圈地”的垄断之举,其中会不会出现“腐败”很难让人不担心。尽管《意见》中规定了受托方6种、委托方8种“禁止行为”,但谁都能够想到,执行起来是何等艰难。特别是《意见》中指出“实施公立医院改革的单位不得开展药房托管工作”和不得有“大处方”等行为,就可以预想到这个药房托管其实并不能走多远,因为明年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将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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