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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后置审批意义几何?

(2014-12-02 07:41:36)

民营医院后置审批意义几何?

 

文  徐毓才(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局)

 

11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其中引起医学界高度关注的,是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中包含“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从网媒上看,大部分网民认为意义不大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想开办医疗机构,需要完成设置许可与执业许可两步。该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一条规定,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与不批准的标准是是否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符合则予以批准,不符合则不予批准,时限都只有30天,即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才可以按照批准书的核准内容进行建设或改造装修。完毕后,需要进行现场验收,查验资料,包括完成执业医师、护士的执业地点变更等,符合条件后,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必须到批准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外,还必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执业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然后才能正式营业,在开业后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

 

这次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主要是把原本需要开业前进行的设置审批改为开业后的登记发证(《工商营业执照》)。但从媒体上看,很多业内人士对此存在误读。误读的核心是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理解为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设置许可”,言下之意就变成了,如果要开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不经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直接进行选址、建设(或装修改造),待自认为达到“医疗机构标准”后申请卫生行政部门验收,达标后签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可以开门营业。所以不少人就发出,如果“全部装修好了,卫生局不批怎么办?”网友 @湖南-骡子直言:实际意义不大,钱花了最后不批更可恶,死结在区域卫生规划。

 

其实,从民营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来看,笔者认为,需要的并不是营利性医疗机构工商登记的前置还是后置,也不在于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许可与执业许可,最根本的还在于完善市场机制,把制约民营医疗机构的一切要素市场配置好,少些限制多些扶持,特别是加快医生自由执业进程,对不设病床的个体诊所直接放开,不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对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直接取消,消除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所有瓶颈制约,也许才是正道,不要被某一些看起来缺乏实质意义的所谓的改革举措迷了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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