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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政策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3-10-18 15:41:33)

  (一)为规范村卫生室政策性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及时、正确、足额划拨,稳定村医队伍,发挥资金效益,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二)村医政策性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医疗服务补助、新农合门诊诊次总额预付资金等。

  (三)对各类补助资金的兑付必须按照各项政策规定,实行严格考核。在阶段或年度考核结果未出来之前,实行“预付制”。各镇卫生院在收到卫生局拨付文件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款项按局拨付文件要求预付给村卫生室。

  (四)资金兑付实行银行转账,一律不许现金支付。

  (五)镇卫生院对村医补助资金要按照政策规定造册。发放册要有明细科目,一式多份,各位村医、卫生院分别保存备查。预付款标明“预付”,年度兑付要有考核处罚“痕迹”。做到规范、正确、透明、公正。明细册要有卫生院院长、项目主管、出纳三人签字,同时要有村医领款签字确认。

  (六)年终镇卫生院兑付给村医的总额必须与卫生局下拨的补助资金总额一分不差。

  (七)镇卫生院要把卫生局拨付补助资金文件、预付(或考核兑付)明细表册、银行转账单以及相关考核资料按项目归类整理,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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