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镇村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医疗服务补助资金发放的指导意见
(2013-10-18 15:57:11)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53号)规定,我省继续继续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补助资金确定为每人10000元。为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以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经卫生局研究,特制订2012年镇村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医疗服务补助资金发放指导意见,请各卫生院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药品“三统一”政策。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必须做到:全部从规定配送企业采购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基本药物以及县补充目录),严禁采购目录外药品,严禁从非统一配送企业采购药品,努力提高基本药物采购率;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努力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率;建立药品采购使用明细台账;实行药品价格公示,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按规定在验收入库对账后30日内将货款如数打入“山阳县卫生局药品三统一结算专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阳县北新街支行,账号:1007
二、镇卫生院实施药品“三统一”补助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办公经费,按照各镇卫生院职工总数拨付,在岗职工每人每月100元,不在岗职工每人每月60元。第二部分零差率补助,首先根据各镇卫生院从规定配送企业采购的药品总量的15%补助,上级补助多出部分再依据各卫生院的业务工作量按照一定比例补助,不足者统一下降补助标准。
三、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统称为“基本医疗服务补助”,以镇为单位考核发放。补助分四部分执行,一是按照实际在岗,从事基本医疗服务实施药品“三统一”的村医人数,每人补助6000元。二是补助村医到镇卫生院取药费用,每人2000元。三是考核村医执行药品“三统一”政策情况,凡有从非统一配送企业采购药品现象的,扣除1000元;有采购目录外药品现象的扣除1000元;药品零差率执行不彻底,存在随意加价行为的扣除1000元。四是以镇为单位将扣除资金和结余资金作为第四部分——“奖励性补助”,按照村卫生室从规定配送企业采购药品总量的比例将余额全部分配给村医,不允许镇卫生院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