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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禁即入”本不是什么新鲜玩意?

(2013-10-17 17:13:10)

最近,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简称《意见》),一个“非禁即入”被大家给予广泛关注,似乎这一规定给社会办医打开了准入禁区,彻底砸碎了玻璃门,然而,事实上,如以往每次新政策出台后一样,我们还是需要冷静思考与分析,仔细阅读此前有关规定,这个被大家欢呼的“非禁即入”也还真不是什么新鲜玩意。

1  原话如何表述

“非禁即入”是专家、媒体对社会资本进入医疗领域曾经所受限制被冲破的一个简练表述,《意见》在“政策措施”第一条“放宽市场准入”的原始表述为,“放宽市场准入。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健康服务业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

2  解读

这里所讲的“非禁即入”主要包含四方面意思:

一是健康服务业准入制度要公开、透明、平等、规范。因此要求公开医疗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严控审批时限,下放审批权限,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做到信息公开、透明。鼓励确立举办主体的方式要采取招标等公开的方式。

二是法无禁入即应对社会资本开放。要求不断扩大开放领域;研究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

三是禁止实行地区保护。《意见》规定,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享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

四是连锁企业总部统一登记。《意见》明确,对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避免过多的登记手续。

3  回顾历史上的规定

学习国务院健康新政,让人很自然就想起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即国办发[2010]58     文件,仔细重读,其实当时也对“社会办医”有过比较详细的规定。如要抓紧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要求,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如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对比一下,我们可以看到,这次国务院健康新政并不是什么新鲜玩意,过去也有相应政策,但为什么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还是难以取得显著进展呢?

4  是谁阻碍着社会资本进入?

既然以往并没有禁止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行业,那为什么没有显著进展呢?我觉得存在这样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大环境不利。社会资本进入某一行业,对行业发展必须进行全方位分析。一般要进行法律、政策、投入与产出等各方面斟酌,如果行业形势不好,社会资本不会盲目进入。当前我们的医疗服务业大环境很不好,尽管市场有巨大需求,但难以吸引资本。表现在:政府办事效率差、服务意识不强;医疗执业环境差,医患关系紧张,投入风险大;法律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医疗鉴定不规范,发生医患纠纷难处理。

二是医疗服务业专业性强。政策瓶颈较多,人才机制严重阻碍行业发展,现如今的民营医院基本上靠一小一老;医院管理落后,莆田系民营医院成为中国民营医院的特点,短期难以走上正轨;其他健康服务业受制严重,如养老服务受护理社会化严重制约等。

三是社会资本举办健康服务业仍需要经过长期艰苦的奋斗。中国文化中潜规则盛行,缺乏契约观念,一个死板教条严格按照“现代健康服务”理念做事的企业很难适应,很难成功,目前。真正做的比较好的,大多都是遵循“潜规则”做事的,这些必然给健康服务业发展带来先天缺陷,就是“政府依赖症”。也自然加大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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