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抚养了谁?
(2013-09-25 12:57:47)最近,社会抚养费意外成了社会热点,从媒体曝出江西的情况看,那个乱简直就难以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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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社会抚养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据此制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发布》。然而在具体征缴过程中,乱象纷呈,熟人少收或不收,没有关系的多收,甚至翻好几倍。征缴的社会抚养费并没有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像江西实际上是80%返还,极大地刺激了征缴者的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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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社会抚养费”征缴的规定见于该法第四十一条。该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按照该法规定,国务院制定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第357号令发布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问题就出在这个《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缴的规定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这样一个模糊的标准和过于泛滥的征缴单位导致征缴混乱。
该《办法》第十条对社会抚养费的使用管理明确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即: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尤其糟糕的是,该《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一条)。哪里有这种自己管自己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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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这样一个十分模糊与笼统的说法,也许是直接导致征管用混乱不堪的原因。因为中国很多明确“带帽”的资金都被挪用,何况这么一个不知道是谁的钱的“社会抚养费”呢?
3.2
二问“是否有收费标准?”为何存在地区差距和“贫富差距”?《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陆杰华认为,地方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三问“是否存在行政摊派?”为何征缴任务列入考核指标体系?直接引发了“被超生”事件,乃至发生自杀悲剧。有的地方甚至出现“预借”社会抚养费现象,真是岂有此理!四问“是否出具统一收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审计报告显示,各地普遍违反征收程序,如未经调查取证就下达征收决定书、未下达征收决定书就“先行”收费;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定额收据、三联收据,甚至直接打白条。五问“是否成创收‘手段’”?为何有的地区擅自“降价促销”?六问“钱花到了哪些地方?”按规定征缴的社会抚养费应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但审计结果表明,各地的社会抚养费全部按比例返还、划拨到了下一级政府部门,社会抚养费是计生经费的重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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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如此混乱的社会抚养费征管用现状,一方面缘于法规,另一方面也基于难执行。随着农村各种收费的逐步取消,基层政府收费的源头没有了水,搭车收费也难。因此就把“社会抚养费”当成了能够来钱的很少的几个项目,于是就形成了如此不堪的乱象。
而从社会抚养费的用途看,也实在是模糊得有点严重,与其如此,倒不如将其取消了的好!(徐毓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