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制度为什么不讨好?
(2012-10-18 10:53:00)
标签:
杂谈 |
西部地区农村卫生政策管理干部培训班(第一期)学习有感(一)
山阳县卫生局
2012年10月10-12日,我有幸参加了在十堰市举办的“西部地区农村卫生政策管理干部培训班(第一期)”,聆听了卫生部农卫司服务规划处张并立处长、基保处鄂启顺处长、合医处丁一磊副处长、卫生部卫生发展研究中心王禄生研究员、新农合研究中心汪早立常务副主任以及陕西省卫生厅合疗处石崇孝处长、江苏省农村卫生协会夏迎秋常务副会长、重庆市卫生局农卫处胡斌处长等专家就农村卫生政策进行的解读。学习之后,有以下几点感想,与大家分享。
基本药物制度为什么不讨好?
2009年3月启动的我国新医改,确立了五项重点任务,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公立医院改革。原本以为,只有公立医院改革很难,实际实施起来才发觉,基本药物制度也很难,利益链很长。到现在回过头来,才觉得这是一项“莫名其妙”的改革。按照《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基本药物的概念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要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三年多了,我们现在回过头来看看,有多少被误读和到位了?一是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请注意是“适应”而不是“满足”,要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而不是“只能”。我的文化程度不高,也不是搞“语言”的,举一个可能不够恰当的例子,就是基本药物相当于居家过日子,油盐酱醋米面是“基本”的,可以使人“饿不死”,但我们不能强求在“基层”(底层)的人只能有“油盐酱醋米面”吧?我理解“基本药物”的含义应该是“基层必配”但“不限于”,因为“基本药物”压根就不能“满足”基层医疗卫生需求。二是价格合理,做到了吗?据身处基层的同志们讲,很多基本药物的价格比市场价高很多,而且奇怪的是不允许“二次议价”,因此实行零差率,其实是一个“谎言”,因为即使不加价,也比市场价贵。三是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在近三年的实践中,由于采购权的“集中”,加之招标实行“同质取最低、同价取最优”的原则,致使恶意压价与高价中标现象并存,我们所能够看到的结果就是“中标即废”和老百姓感觉不到“零差率”带来的低价实惠。同时由于实行了统一配送,配送企业更加牛B哄哄,医疗机构成了“可怜虫”,正所谓千古奇谈:“吃屎的把巴士的给箍住了”。由于过度集权,政策调整太慢,一些基层医疗机构需要的“急救药”,老百姓习惯用的OTC药从市场上消失了,我们满以为,“三统一”将整死个体诊所和药店,谁知他们反而活得更旺。
由于推行“三统一”和零差率,出现了一些与医改目标相悖的现象,一是村医事多了钱少了心累了,一些村医逃离了;二是卫生院没有病人了,因为无药可用了,病人都跑到城里了;三是老百姓看病不得不舍近求远,因此也自然就越来越难、越来越贵了。出现政府投入越来越多,而老百姓却没有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也不满意的局面。难道我们做错了?我们就想,为什么不能把“基本药物”作为医疗机构的指导使用药品,政府只控制药品的“最高限价”,而允许医疗机构“二次议价”,允许医疗机构从合法企业中自行采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