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治失误不等于事故和侵权
(2011-09-13 09: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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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医务中的法务】
诊治失误不等于事故和侵权
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局
在临床医疗过程中,诊治失误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比如误诊、误治、漏诊、漏治等。但发生诊治失误并不等于就是医疗事故或侵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什么是医疗事故,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一定义表明医疗事故有五个构成要件,一是构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二是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三是主观上必须存在过失,四是必须有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事实而且损害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五是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要有因果关系。据此,构成医疗事故的核心是有过失,有后果且二者有因果关系,那么对于诊治失误这类情况,如果是只有诊治失误之“过失”,而没有“损害后果”或者有“过失”也有“损害后果”但二者没有“因果关系”只能称作“医疗差错”,而不能称作医疗事故。
但是在具体医疗实践和医疗诉讼中,要做出因果关系证明有时候很难。主要原因有:一是因果关系解释受医学科学发展限制;二是任何医疗行为都是有害的,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医疗行为就一定会造成损害,所以一旦出现患者损害,无法推脱“医疗行为”的罪责;三是医疗机构往往无法提供连续全面的证据;四是医疗机构提供证据有其局限性,如病历资料中病史部分主要由患方提供,疾病发生、发展有一个过程;五是患者不配合可能导致医疗机构举证不能或不全面。
要判断一起医疗纠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要注意区分几个概念。一是医疗差错。我们通常把医疗差错理解为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是一般性的,其严重程度还未达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规定的最低程度。二是医疗意外。它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其发生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患者体质特殊,也可能因为疾病因素,这种后果是不能预见和避免的。三是并发症。它的特点是严重后果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或阻止发展。四是疾病的自然转归。也就是病情自然发展的结果。五是医疗纠纷,这也是平常讲得比较多的,一般是指医患双方因医疗服务行为而导致的持有不同看法的各种纠葛,可以是针对结果的,也可以是针对过程的,可以是针对技术的,也可以是针对服务的,可以是针对医药护技的,也可以是针对收费等其他的。
《侵权责任法》所涉及的“侵权”主要是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等18种人身、财产权。既然是民事权益,其侵权诉讼一般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医疗侵权行为、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针对这些情况,要判定诊治失误是否涉及“侵权”,也必须弄清损害后果与行为后果的因果关系,如果只有诊治失误,也就只能是存在“医疗过错”而已。
这是法律规定,实际上,医疗过程很复杂,执业环境很恶劣,尽管从“法”而论,诊治失误不等于构成医疗事故或侵权,但作为医疗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尽可能不要出现医疗差错,如果出现了也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