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不高兴的转诊就是推诿
(2011-09-16 16: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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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患方不高兴的转诊就是推诿
山阳县卫生局
刘某,女,56岁,患冠心病多年,近日自觉心慌胸闷不舒,夜间偶尔痛醒。一日到村卫生室就诊,村医知道她这老毛病有很大危险性,建议去城里医院。因为已近年关,患者死活不肯,好说歹说,加上都是乡邻,就接手了。前四天略有好转,第五日,患者赶集置办年货回来,吃过午饭,到卫生室输液,不到10分钟功夫,突然昏倒,不省人事,一边抢救一边拨打120。结果无效。由此引发纠纷,患方认为,村卫生室村医“接手了自己治不了的病”,没有要求转诊,提出巨额索赔。
像这种病例在村卫生室不是少数,患方要是好说话的,一般没事,要是“不讲良心”,提出赔偿,按现行法律来办,也确实是一个问题。最关键的是村医很难说清楚自己没有过错。因为卫生室按国家规定可配备10种基本设备,包括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身高体重计、出诊箱、氧气瓶(袋)、有盖方盘、消毒缸、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等,并不包括心电图机,所以像冠心病你根本查不清,在诊断不明白的情况下,医生治疗就无法逃脱“过错责任”;即使你做了听诊,有些情况也是听不出来的,即使你听出来了,没有客观检查资料,谁又能给你证明呢?实际上,心脏病本身有很多具有“突然性”和“无法预料性”,比如“猝死”有一半多,原因就是说不清的,也没有办法事前预知的。
这样,就有一个现实的问题摆在面前,即转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执业医师法》(24条)也明确,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在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中,就乡村医生职责也明确了“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从这些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对危重病人实施救治是医生不可推卸的责任,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以及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同样是医生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那么,具体临床医疗实践中,怎样做出转与不转的决定呢?
医务人员就有了很大的回旋空间。在做出转与不转决定时,要进行风险评估。这时就要坚持以下几个观点。一是“人命关天”、“生命无价”。这是一切生产活动必须遵守的最高原则。二是客观认识自己。自己是半斤还是八两,一定要对自己有一个客观的评价,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往往是发生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三是全面而有重点的评估病人。这里我说病人而不说病情,因为我们医生面对的是人而不单纯是病,有些情况是病情确实不该我们接手,有些情况是人我们惹不起;要准确评估病情,必须做必要是检查,在医疗纠纷处理实践中,我们发现有很多医生不注重“视触叩听嗅”这些基本功了,有很多情况下连病人的生命体征都没有查。四是要充分沟通,尊重患者及家属的意见。从法律上讲,转与不转只能由病人本人和家属做决定而不是医生。医生要做的是充分说明病情情况,说清转与不转的利弊,也就是沟通,尽到自己法定的“注意义务”,即问诊义务、告知义务、知情同意和转医义务,然后让患者或者家属做决定。这样,我们就避免了被误以为“推诿病人”的嫌疑。
临床实践中,转与不转其实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原来,我在医院分管业务时,接到一个投诉,说他是我们医院的一个病人,某一天晚上急诊收住院,因为胸闷,内科值班医生给我做了一个心电图,看了半天也没有弄明白,只觉得这心电图好像很少见,估计不清病情,但当时我的“症状”并不严重,医生报告了主任,后要求我转至市中心医院,人家医生说“没事”,只给了一片药,复查了心电图就了结了。
大家看,像这种情况,不转如果真的有危险,出了事,可能就是不得了的事,转了,上级医院处理了,没事,万事大吉,最多,怪医生水平差,仅此而已。
现如今这社会,不再是逞能的时代,宁愿被人笑话,也不要被人大骂索赔。总之,在“以病人为中心”这个时代,就转与不转这个问题,也只能以病人及其家属高兴为原则。因为患方不高兴的转诊就是推诿,出了事的不转就是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