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侵权责任法》 乡村医生好无奈
(2011-09-04 10: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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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面对《侵权责任法》
山阳县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该法对于明确侵权责任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规定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侵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的同时,也对医疗损害责任用了十一条予以明确。这一立法,有利于医疗侵权纠纷处理由二元走向一元,削弱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明确了医疗赔偿免责事由,突出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和病历管理义务。从一年多的医疗纠纷处理实践来看,面对《侵权责任法》乡村医生好无奈。
无奈之一
去年春节前,一村医因为无法拒绝同村一位50多岁女患者的求治,给其实施输液治疗,前三天,一切正常,三天后还自己去赶了一次集,置办了些过年的东西,就在第四天中午饭后,再次来到村卫生室输液时,突然发生意外,抢救的同时拨打120,最后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从正月初一就来到村医家了闹事,惊动了镇政府、卫生院、卫生局,最后还是赔钱了事。其实,村医面临的都是乡邻,对患者的病情,尤其是一些老病号,也很清楚,对家人的情况也很了解。像这位患者,本来就是心脏病,从前曾经突发过危险,镇卫生院也不敢接收的,你说,家属和本人,死缠硬磨,说“快过年了,你就给治治,等年过了再到大医院去”,都是乡里乡亲的,你不给看吧他有意见,看吧有风险,出事了,他就闹,而且都在同村躲都躲不过,真是没办法。按理说,这病本就不该是村医看的,何况村卫生室就没有检查和抢救设备,本就不是应该死人的地方,这死了人肯定有过错,正如调解专家所说“看了不该看的病”。按《侵权责任法》,有错就得承担责任,可作为村医,我们实在无法避免此类错误呀,好无奈。
无奈之二
当前,村医实施的是全科医疗,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规定,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按照这一规定,乡村医生具有实施基本医疗服务和转诊的义务。现在的问题是,乡村医生实施医疗服务和转诊时必须书写那些医疗文书,才算是尽到了法定义务,如明确门诊治疗应该写门诊病历、处方、门诊日志,是传染病的要填写传染病登记本、报告卡并报告,转诊的填写转诊单,什么情况下应该口头告知,什么情况下必须书面告知,抢救时要书写抢救记录等等,这些都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在涉及村卫生室医疗纠纷时,村医做到什么份上就算履行了法定义务,要不,按照《侵权责任法》判定,村医几乎就没有办法行医了。
无奈之三
去年11月,某村卫生室接诊了一位30多岁的男性患者。他是自己骑摩托车到卫生室的。因为是早上,那时候祖国的北方,天气已经比较冷了,村医发现他面色煞白,估计是不是冻的饿的,就赶紧让他坐下,吩咐家人给他倒一杯糖开水,水还没有倒好,他就倒在了地上,村医一方面给他实施抢救,一方面联系镇卫生院的救护车,镇上立即派医生随同救护车赶赴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也安排医生一同送往县医院,就在半路上,病人死亡。死亡后,家属不解,认为村卫生室在前一天给亡者看病没有诊断清楚,延误了病人救治,提出高额赔偿。最后闹到围攻镇政府,动了特警,经过一周多协商,赔了15万。大家想一想,一个实行药品零差率的村卫生室,15万意味着什么。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一条,对于村卫生室到底应该怎么办?像上述情况,今后遇到类似的危重病人,村卫生室还敢不敢、能不能实施救治,这实在让村医很无奈。
无奈之四
《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当时”,只有时间规定而没有级别和地域规定,是最高水平还是一般水平,还是基本水平,是“协和”水平,县医院水平还是村卫生室水平,是教授水平,医师水平还是村医水平,是国家级、省级、市级还是县级、乡镇级还是卫生室级,没有办法去做一个客观评价。现在,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往往都是上级来人评判,评判事往往很自然地以“评判人”的学识水平来进行,很大程度上不知不觉掺杂了个人“主观”的意志,而且是按照“高水平”来评判,显然一定是有瑕疵或者错误的,这一弄,自然就要“赔偿”了。我们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如此,让村卫生室和村医往往无所适从,很无奈。
无奈之五
村卫生室接待的病人大多是邻里乡亲,从事的是门诊医疗服务。按照目前情况,门诊病历等医疗文书大多由患者保存。但是,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如果病历内容与患方不利,患方销毁了医疗文书,怎么办?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或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这一条,对于住院病人,没有多大问题,而门诊病人应该怎么办,确实还是问题。而村卫生室都是门诊病人,病历不在自己手上,如果法院照此推定,村医怎么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