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防范海外贸易
(2014-12-22 06: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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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延续明朝制度,对边境“朝贡贸易”有着诸多限制。除了限定年度时间外,明皇朝规定:“朝贡附至番货欲与中国贸易者,官抽六分”。清朝顺治十二年(1655年)规定:“海船除给有执照许令出洋外,若官民人等擅造两桅以上大船,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卖番国,并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或造大船,图利卖与番国;或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治罪”。规定“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这种定罪论,还好理解,但造船租与、卖与出洋人、外国人都要治罪,那就离谱了。
康熙朝在1716年与1717年规定:“禁止商船往来南洋、吕宋、葛喇吧等处贸易”(清政府撤销包括前往台湾的“禁渡令”,仅仅在1870年代被日本觊觎以后))。康熙皇帝南巡苏州,了解到“每年造船出洋贸易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其余卖在海外,赍银而归”。每年出海一千多条船,五、六成船只卖给海外,这是好事,但康熙皇帝认为“不可不加意防范”。这位皇帝规定:“如将船卖与外国者,造船与卖船人皆立斩。所去之人留在外国,将知情同去之人枷号三月……行文外国,将留下之人令其解回处斩”(突显大清皇权之强大)。
到乾隆朝,皇帝上谕“立中外之大防”,并批准两广总督《防范外夷规条》,规定:除了十三行的外国行商在指定地点经营外,不准任何人出租房屋给外国人;不准中国商人与外国商人有资金借贷关系;不准外国人雇用中国人参与经营活动;不准“外夷雇人传递信息”。
封建皇朝这位权力专家不识贸易规则为何物,把正常的业务资金往来视为了罪行。同期更有甚者,清廷把洋人识中文、中国人识洋文也视为“泄漏事情”、“私通外国”,把定罪上谕通告“天下”。清朝进入19世纪60年代晚期,学习外语的京师同文馆(清末又称“译署”)之所以备受非议,就是因为有了乾隆朝的“祖宗之法”,——倡导设立的恭亲王奕等人,是否“叛祖”呢?
在封建皇朝中国,权力政治与民间行为历来就存在着一种差异,后来沿海地区中国籍外国买办(随社会必然发展)大肆兴起并成为清廷的“红顶商人”,便是佐证。这是私权性质的皇权不识社会自然发展律的反社会性,也是中国历史学者常说的抑制中国社会(生产力)进步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