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旧中国的治权构成
(2014-09-03 0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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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先得从皇权说起。中国自秦始皇统一中国设立郡县分封制(被分封者大都是所谓有“天命”的皇子或皇亲国戚)以来,皇权直辖郡、府(道)、州、县等各级官员,最低官职为县官,也就是现在人们所熟知的“七品芝麻官”,它是皇帝直辖官阶中的最低级。就官阶等级而言,最高皇权采用层层管理、上一级管理下一级的严密垂直统治政策(他们也是“吏治”的对象)。这是古谚“官大一级压死人”说法的来源之处。郡、府、州、县最高长官为皇册在编人员,吃的是皇帝御定的俸禄即“皇粮”(这个词语仍存在于当代口语中)。这些由皇权直接任命的各地最高长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主招募官府的构成人员(形成庞大的官僚机构)。这些人员即是“官吏”两字中的“吏”(幕僚,也可称“差”),他们的工资收入,由地方官府支出,相当于现在的由地方财政支出;他们的工资额,当然由当地那位最高长官决定(存在地区差别)。地方最高长官除了获得那点有限的皇粮俸禄以外,他所具有的地方实权可以生利(古称“肥缺”——当今有人所谓古代官员“低薪”论,就是一种有意无意的误读),这也是“三年知县官,十万雪花银”的典故出处。
县官在皇册官阶中是“芝麻”,但在地方上却是一方“父母官”(这是一个真正的现代文明社会不该出现的称谓),总揽行政百事,官、绅、民构成基层社会的社会关系。现代社会还存留的“红白黑三道”的说法,便是古代所指官府、当地士绅和庶民(官方文档尤指刁民)阶层这三个群体分属。皇帝对藩国(属国)的治权也是这样,他只册封国王(藩王),至于藩国内部行政事务,他不过问,只要藩王唯上臣服便可;古训遵循“圣人垂裳而天下治”的“礼仪之邦”礼治制度,以“对皇帝产生一种宗教性的敬畏”(没有管理好一方的近现代国家观念——管人不管事直接导致了传统中国对人不对事的社会观念和思维模式;这种不管地方事务的行为,被清末“怪人”辜鸿铭解读为中国固有“民主”)。
县官总揽地方百事,从用兵权到民间打官司(譬如彭泽县令狄仁杰断案)。古代行政便是司法。古语所说“王法”,便是从皇权向下的一条垂直线管理法则。现在社会的地方行政一把手干预地方司法,甚至上级官员越级干预下级地方司法(在人情关系的前提下),便有古旧中国行政长官总揽一切事务的历史的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