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杨月楼案
(2014-07-01 05:58:09)分类: 普通人看清末史专题 |
常常在当今媒体上看到,南亚一些国家在男女婚恋关系上至今仍在采取某种残酷手段。这种案例,在中国一百多年前的晚清皇朝,也同样屡屡发生过,其中最著名的,便是名伶杨月楼案。它与刺马案、杨乃武小白菜案、太原案,共传为“清末四大奇案”。
杨月楼(1844——1890)是19世纪70年代初活跃于上海租界内金桂园舞台上的一位著名戏人,以擅长扮演武生、老生、小生及扮相俱佳而名噪上海滩。当时租界内的华人已经开风气之先,妇女可以不再当盘房小姐而进入戏院观戏。杨月楼的演出吸引了一批女粉丝。
当时《申报》刊登了一首诗以描写杨月楼的扮相魅力:“金桂何如月桂优,佳人个个懒勾留。一般京调非偏爱,只为贪看杨月楼。”
“贪看”引出了一段佳话。一位常随母亲看戏的广东籍韦姓茶商的女儿,看上了杨月楼。于是,由母亲作主,托媒说合,“作书函,并年庚贴,细述思慕意,欲订婚嫁约。”
假如现代文明社会所追求的是:婚恋是两个年轻人的事,那么,在封建社会里,婚恋不仅是两个家庭的事,更是两个家族的事——现实社会境况所致。此事惊动了上海滩整个韦姓族人。
按《大清律例》规定:良贱不得通婚。“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当然存在着封建人治制度有法不依、巧换名目的现象。《清史稿.食货志》载:“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为贱。凡衙属应役之皂隶、马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长随与奴仆等。”
在那个社会,仅仅士、农、工,包括末等的商人,被划在“良民”圈子里。显然,属于“倡优”的伶人杨月楼娶良家妇女,是一种违法行为。当时韦氏宗族已经有人出任上海知县官,于是,族人便借公权行使族权。
《申报》刊文说:“杨月楼在问供之先,已将伊拇指吊悬,几达一夜之久。膀肩两骨,已为扭坏不能使动。吊悬时并用木枷以困之,将杨头颈骨紧压,几乎不能呼吸。后来花费多金使用,才能松宽,始得活命。”
文章所描述的,显然是传统封建皇朝的刑讯逼供,最后说:“西方国家均无如此之刑罚”。这一末句体现了上海领中国风气之先的当时社会观念。
按大清法律,杨月楼以诱拐罪照例予以判处军遣远徙,但适逢光绪元年幼皇帝登基(1875年)实行大赦,文献记载:“即可释放而予自新路矣”。杨月楼从此离开上海去北京发展(京剧源于安徽民间徽班)。
那个叫阿宝的韦姓女子的结局如何?韦氏族人利用官方公权作主,将花样年华的女子嫁给了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头。历史档案对那个孙姓老头作了这样记述:“无妻室,有资产,欲娶阿宝已久。”
韦氏宗族官方把这个女子嫁给“有资产”的老头,不但符合了封建传统观念,容易让人接受,而且更是维护了大清政府“法律”(与肉体酷刑伴生的精神酷刑)原旨,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在那个时代看来,那是再合理不过的了。但是,作为晚清“奇案”,它却被作为一个时代典型病症,长久以来一直被中国后人把脉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