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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利权双轨制

(2013-04-09 11:30:56)
标签:

杂谈

分类: 背景史评

释读历史,大多数学者容易产生似是而非的结论,是把某种历史现象作为单一数字模式进行比较,例如所谓古代封建皇朝的官僚低薪制度,只从当时社会的物价和家庭开销上作比较。这种后人的解读,是不符合史实的,说皇帝运用低薪制亏待他的臣僚,如果一百年前清朝上溯的一个个帝王在天有灵,他们也会大呼冤枉的。

现代人们常提到的“利权”两字,其实正反映出了封建时代行政管理机制中本质的东西。利是皇帝所赐俸禄(古称皇禄),即所谓低薪;权即特权,官员们据此可以获利。皇帝用这种低薪和特权双轨制控驭着他的整个官僚机构。特权保障了官僚阶层低收入高获利的客观事实,这是皇帝和臣僚都心知肚明的。它犹如一把双刃剑。在此之上,“三纲五常”君臣专制制度中的为官道德标准(现在可理解为政治觉悟),才是束缚官僚制度的一根无形绳索。这三者的互为交织,才出现了历史上的虽为声名狼藉的贪官而仍重权在握的众多现象,才出现了“说你行你就行、说你不行、行也不行”封建时代的为官现象。否则,就低薪制度,它无法解释“三年知县官、十万雪花银”的历史事实。特权生利(贪污)既可以使臣僚忠心地为皇帝服务,而一旦发生民怨,又可以把罪责转嫁于臣僚以缓 和君民矛盾(所谓明君现象)。

低薪和特权双轨制是皇权独裁的秘诀:等级制薪俸是硬性指标(利诱升官),特权是软性指标(所谓肥缺)。有历史学者把封建时代官吏贪污腐败归结为低薪制,恰恰是后人把两者割裂以后的误读,因为他们无法解释“特权”和“低薪”之间互为矛盾的关系。其实,正是在权力运用的反复实践中,独裁者把看似矛盾、实为相辅相成的两者有机地统一了起来(贪污行贿具有官僚机制润滑作用)。对此,当今某些著名的历史学者也还存在着述说模糊不清的现象。

在封建皇朝时代,贪官腐败现象为制度机制的产物,这其实已经被现代的人们所揭示。古人因银子颜色而称“灰色收入”,它并非上不了台面,而代皇帝大搞“吏治”(改革)的朝廷近臣的结局往往很惨,便缘于此一道理(皇帝也难以除外,如清朝很有目的性地大搞吏治、实施“高薪养廉”而最具骂名的雍正皇帝)。 

正因为这种机制中有着皇帝的意志,所以历史上的封建皇朝时代,是传承性地大搞“吏治”的。统治者(皇帝)以为,由个人意志确立的制度,同样可以凭个人意志去根除它内部的弊端,以自我更新,所以都自呼“千秋万代”的。事实上,由于个人意志(即使圣化)无法和制度形成的社会意志相抗衡,封建皇朝无不由开朝时代的相对“盛世”循入了没落更替,即使出现偶然的“中兴”,也只是暂时性的。根本原因,权力者自我神化,才是那个蒙昧时代的认知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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