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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论“独立”

(2012-03-12 07: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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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普通人看清末史专题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古儒的经典之句。但由于这类句子仅停留于“说教”的道德层面而从未进入古代传统社会的法制层面,因而这种“说教”只成了“为我所用”,而非为轮流做皇帝的“我”之外的其他人所用。中国古代数千年道德说教,从未进入“法制”概念,因而当清末西方“法制”这个概念传入中国的时候,一些深具传统观念的中国士大夫,如辜鸿铭,便提出了一个“道德法”的名词,把软性的说教性道德,与硬性的普遍性法制,牵强附会地拼凑在一起。

两千多年前的儒者孔子提出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平等观念,但两千多年来的封建皇朝统治者又是如何来实施对这个“天下”的统治的呢?只有“己所欲”,而其他人都必须被说教地“不欲”;巩固“己所欲”却同时反向、间接地在打造着所有人的“己所欲”。皇朝就是在这种偏执中被打倒而一次一次地重复更替着。

众所周知,封建社会中,皇帝处于权力的顶端,依次各个局部形成一个一个相似的权力顶端。以一人的独尊否定众下的自尊。以儒学经典之句来推论这种“独尊”,是否就是对这种“独尊”的彻底否定呢?也即“众下”的失尊,便是顶端者的失尊呢?

这使人想到了存在于西方的一句名言:我不赞成你的观点,但我维护你说话的权利。即言论自尊权是平等的,但言论中的观点可以不同。这是给他人言论权便是“己所欲”而“施于人”、剥夺他人便是剥夺自己的一种平等观念。

如何对待他人,便是变相要求他人如何对待自己,这几乎是现代人们的共识。

记得去年利比亚统治者卡扎菲被反对派士兵残忍割尸凌辱的消息传入中国,就有人著文说:底层士兵对待卡扎菲的手段,可以映照出卡扎菲统治时期他对待底层社会的手段,这是一个不文明的社会。这话在逻辑上没错。

中国封建皇朝更替不断、延续至清皇朝末年,梁启超结合当时大清中国被列强凌辱的国情,在1901年著文《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说:“今日欲言独立,当先言个人之独立,乃能言全体之独立”。一个个人不能独立的国家,映衬出的便是清朝统治者的不能独立;一个任何人来统治都可以做奴隶的个人,映衬出的便是清朝统治者的“洋奴政府”。这是一种相生相养、相反相成的辩证关系。个人能否独立,时至今日还在使有人得出这样的看法:这里盛产“汉奸”与“洋奴”?

梁启超进一步阐述“独立”的含义:“为我也,利己也,私也,中国古义以为恶德者也。是果恶德乎?”他揭示说,“天下之道德法律,未有不自利而立者也。”也就是说,传统统治者一方面斥责“为我”、“利己”这种“恶德”,一方面又制定“未有不自利而立”的道德法律,这是古代“道德”说教映照出的统治者丑恶嘴脸。梁启超以后半个世纪之时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思想,也是“说教”性而非法律自觉性,再或就是理想性。

梁启超深刻揭示:“凡人之所以为人者有两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两者缺一,时乃非人”,“利己”是人性与人格的表现,一个“专门利人”的人,便是失去独立利权、放弃自我责任的人,“故人而无利己之思想者,则必放弃其权利,弛掷其责任,而终至于无以自立”,“即以人人不拔一毫之心,以自利者利天下”,这种个人是社会、国家细胞,以一利而“利天下”的辩证观点,至今仍令人深思不已。

清末先进知识分子提出的“利己”、“为我”思想,决非停留在传统软性道德层面,而是一种利权与责任的平等,因而是“变法”、“宪制”时代健全法制的呼吁,也即建立“己所欲”而“施于人”的利国利民的平等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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