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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打官司——传统之三

(2011-01-18 17:54:27)
分类: 普通人看清末史专题

   由于中国是一个宗族式国家,皇帝以族长身份掌握着这个国家的道德标准。这可以从古代及近代文献的“中国是一个德治国家”中找到明证。

   法治针对的是犯科作奸者。按现代的说法叫刑事犯;德治则针对除此以外的一切民事纠纷。但由于“德”的准绳只随统治者的意旨,“德治”会像两者拉一根绳子一样,标准会忽高忽低,再加上宗族性质的亲近远疏、高低贵贱,绳子走样成了必然,“奸”和“民”可分可合。就宗族式的德治传统,《剑桥晚清史》这样写道:“在老百姓当中,打官司对有关各方都是一场灾难。花在衙门差役身上的钱,可以使被告和原告双方都倾家荡产。因此,清代的中国社会中,诉讼只起着较小的作用。”宗族式的管理模式,使得法律制度在这个人口庞大的国家难于发展起来。“皇帝的谕旨劝诫老百姓不要进法庭”。

   在民众的心底里,打官司被看作一件不光彩的事情。这也应该是中国传统。确实,经过几千年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历史发展,中华民族在性格上已经成为了一种人。相互了解,彼此交融。你好我好大家好,你恶我恶大家恶;相好时握手,相恶时踢脚。假如把皇权的制度比作“游戏规则”,有些人太把“游戏”当“规则”;而有些人则把“规则”当“游戏”,本来是人定的么!法律上的诉讼,老娘舅式的调解成了一个中国特色。

   在中国皇帝倡导的法律条例中,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就是成例,即过去发生过的案例判断。这种“成例”由于镶上了历史时期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评判的标准其实是难于作为依据的,加上“成例”之多,成了案牍员可以任选的、对己趋利避害的法律依据。更何况,“成例”也可以理解为“陈例”,它是后瞻性而非进步性的法律条例。这种“成例”,其实是帮助着封建皇朝,巩固皇权而束缚了这个国家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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