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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得起官司的政府才是法治政府
叶竹盛
刊于南都深评11月25日
香港政府在刚刚过去的这个财政年度接连输掉多宗大型的上诉及终审案件,要向胜方支付巨额律师费,导致在原有一亿港币的基础上,再追加高达8000万港币的财政预算(据南方都市报11月24日报道)。政府作为被告的案子俗称“民告官”。所谓“官字两张嘴,有理说不清”,“民告官”在一些人看来,无异于以卵击石。但港府似乎很输得起,不仅未寻求干涉或推翻法院判决,还心甘情愿地替胜诉方支付大笔律师费。
法治社会中,民众和政府在法律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两者之所以能够达到平等,正是因为有法院作为第三方在居间裁判。法治国家里的法院就好比天平的底座,只有底座是公正的,民众权利和政府权力之间才不至于发生倾斜。
但政府毕竟是公权力的享有者和执行者,总有存在内在冲动,想挪动或者撤掉底座,直接去影响放置在天平另一端的民众。一段英国典故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四百多年前的一天,国王詹姆士一世一时兴起,想到皇家法院去审审案子,过把法官的瘾。身为首席大法官的柯克一口回绝了国王的要求。国王感到权威受到了侵犯,便质问他。柯克回答说:“陛下对于大不列颠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财产、继承,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还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柯克巧妙地用法律理性的独特性回绝了国王介入司法的企图。法律理性不同于政治理性和权力逻辑,所以后两者不能取代前者。在法治社会,决定“民告官”胜负的是法律理性。不论民胜官胜,只要双方都能服膺法律理性,那就是法治的胜利。
如果要承认法院才是法律理性的掌握者,我们就必须放弃“政府是完美的守法者”这一幻想。只有不受制于任何法律的政府才可能是“永不败诉”的政府。因此法治要求民众敢于挑战政府的合法性,也要求政府输得起官司,情愿接受法院的败诉判决。
政府败诉不等于政府一定有过错。实际上,即便是白纸黑字的法律,也可能因为时代变迁和观念更新而产生新的理解。因此即便政府严格按照既定规则办事,也可能输掉官司。但正如一些成熟的法治国家的历史所揭示的那样,政府输掉案子,往往代表着宪法原则的重新理解、法律漏洞的填补、行政规则的再具体化等等。这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经过程。
美国的汉德法官说,自由就是对何谓正确不那么确定的精神。借用这个说法,我们也可以说,“法治就是一个政府对何谓合法不那么确定的精神,这个政府愿意将合法与否的问题交给法院来处理。”当政府输得起官司的时候,就是实践法治精神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