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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竹盛:疏于照顾小孩应受法律追究

(2011-10-20 22:42:52)
标签:

杂谈

疏于照顾小孩应受法律追究

 

叶竹盛

刊于南方都市报深评10月21日

 

佛山“小悦悦事件”后,舆论纷纷,有人认为,小悦悦的父母因为疏于照顾小悦悦,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有美国网友则指出,如果事件发生在美国,受伤小孩的父母首先会受到警方调查。昨日有报道称,在香港,如果父母没有照顾好小孩,导致小孩受伤的,也可能被判处监禁(南方都市报昨日报道)。

 

在小悦悦生命垂危之际,不集中谴责肇事司机和其他冷漠的路人,反而指责父母应承担法律责任,这种做法似乎过于残忍。但是我们不妨借此机会讨论一下这种可能性,并分析香港的有关经验。

 

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小悦悦父母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这两部法律中的有关条款分别是虐待家庭成员罪(行为)和遗弃被抚养人罪(行为)。父母对子女的一时疏忽并不构成“虐待”和“遗弃”。至于父母在民事上的赔偿责任,由于父母同时也是监护人,因此谈不上民事赔偿问题。所以就内地的现行法律而言,小悦悦父母在次事件中并无法律责任。

 

那么,如果事件发生在香港又当如何呢?还有一个值得我们考虑的问题是,内地是否需要加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将疏忽照顾儿童导致儿童重大伤亡的行为也列入刑法加以制裁呢?

 

香港制定了严厉的法律保护未成年人。除《保护儿童和少年条例》外,还于《侵害人身罪条例》中专款规定,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16岁以下儿童,即属犯法。

 

2007年,香港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案件,一对父母完全不照顾四个年幼的女儿,竟然让最年长的仅有7岁的大女儿负责照顾其他妹妹,结果导致最小的仅有两月大的女儿死亡。最后香港法院分别判处父母各两年左右的监禁,并将其他三个女儿分别交由社会福利机构和亲属抚养。

 

这个案子属于疏忽照顾子女中的极端案例。近年来,香港也屡现儿童坠楼事件,起因大多是监护人疏于照顾。事件发生后,这些监护人也都受到了程度不等的处罚。这类案件也许可以用来比照悦悦父母的过错。同样因为一时大意,而置孩童于危险的境地,最后发生了重大伤亡。但是这类事件与上述极端案件有一个最大差别。极端案件中,父母是故意且长时间疏忽子女,放任子女暴露在各种危险中,其主观恶劣程度远甚于一时大意的父母。

 

所以对于普通的疏忽照顾子女的案件,犯法者受到的处罚一般较轻微,例如判处感化及社会服务令,或短期监禁等。刑罚的目的一方面在于惩罚犯法者,另一方面则在于教育社会。对于那些一时大意的父母,子女的重大伤亡已足以构成精神上的巨大惩罚,所以法律上对其再施以轻微处罚,主要目的在于教育社会大众。而对于放任子女不管的父母,其子女的伤亡也许无法打动父母的硬心肠,就需要施以更为严厉的刑罚了。

 

国家和社会应该打破家庭的藩篱,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这已经成了共识。内地仅对最恶劣的情况进行刑罚和治安处罚。面对层出不穷的儿童事故,有必要加强立法,要求父母和全社会共同保护儿童。如果有这样的法律,我们决不能理解成是给失职的父母伤疤上撒盐,而应该理解为,在父母对子女的本能爱心之外,再通过法律施加更强的责任心,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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