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著名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对毒品犯罪案件从犯的量刑研究
(2018-03-29 16:41:07)昆明著名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对毒品犯罪案件从犯的量刑研究
文 王汉政律师
司法实践中的毒品案件,特别是运输毒品案件中存在只抓获一人和几人,但背后的组织者、指挥者未被抓获,最后在法院量刑的时候,法院故意不进行主从犯区分,统一认定为独立犯罪,被判处重刑的情况较多。本律师在多起运输毒品案件中,“迫使”法院认定被告人为从犯,最终从轻判处。本文就围绕毒品案件的从犯的认定和量刑处罚进行探讨研究:
一、律师在办理毒品犯罪中,从犯应该如何被认定。
2008年12月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对毒品共同犯罪的主从犯区分规定:区分主犯和从犯,应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毒品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受雇佣、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从犯。
这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关于刑法中对从犯的认定,起到纲领性作用,但在毒品案件中,主要还是以司法解释为主,更具有针对性,故对下文的分析具有指导意义。
(一)复杂毒品案件中从犯的区分认定问题:
1、组织犯应全部认定为主犯,因其负责毒品犯罪的组织、领导、策划和指挥等环节,是毒品共同犯罪的关键人物,决定着整个毒品犯罪的发起和发展。
2、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意制造者,在多数情况下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少数情况下起次要作用,如教唆帮助别人实施毒品犯罪的,可认定为从犯。
3、帮助犯不参与实施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行为,在他人产生毒品犯罪决意后,以非实行行为协助他人准备或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因此,帮助犯在毒品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全部是从犯。
1、是从地位与角色方面分析。主犯是在毒品共同犯罪中处于支配、控制和主导地位,对共同犯罪的产生、发展过程和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主要作用,影响和决定着毒品共同犯罪的进程和发展方向;而从犯仅起次要作用,一般处于从属、服从主犯的被支配地位。
4、是从原因力方面分析。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罪行较大、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较大的人。对毒品共同故意、共同行为、共同结果具有较大的物理或心理原因力的是主犯,反之则是从犯。
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应该如何量刑
一、必须严格区分主从犯问题,很多法院针对一人案件是不区分主从犯的,此时必须有律师参与案件,让律师积极协调案件。从证据、法理、相关判例等等角度促使认定为从犯。
法院在量刑时必须要考虑以下情节因素,在大量的毒品案件中唯数量论鉴定粗暴量刑是错误的,实践中量刑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必须考虑犯罪情节。
(1)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
(2)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3)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受雇佣、受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
(4)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者按主犯处罚。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作者:王汉政律师 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云南法制报社法律服务中心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联系电话:15887282579,地址:云南昆明市书林街云南法制报社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