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昆明著名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对毒品犯罪案件从犯的量刑研究

(2018-03-29 16:41:07)

昆明著名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对毒品犯罪案件从犯的量刑研究

王汉政律师

司法实践中的毒品案件,特别是运输毒品案件中存在只抓获一人和几人,但背后的组织者、指挥者未被抓获,最后在法院量刑的时候,法院故意不进行主从犯区分,统一认定为独立犯罪,被判处重刑的情况较多。本律师在多起运输毒品案件中,迫使”法院认定被告人为从犯,最终从轻判处。本文就围绕毒品案件的从犯的认定和量刑处罚进行探讨研究:

一、律师在办理毒品犯罪中,从犯应该如何被认定。

2008年12月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对毒品共同犯罪的主从犯区分规定:区分主犯和从犯,应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毒品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受雇佣、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从犯。

这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关于刑法中对从犯的认定,起到纲领性作用,但在毒品案件中,主要还是以司法解释为主,更具有针对性,故对下文的分析具有指导意义。

(一)复杂毒品案件中从犯的区分认定问题:

1、组织犯应全部认定为主犯,因其负责毒品犯罪的组织、领导、策划和指挥等环节,是毒品共同犯罪的关键人物,决定着整个毒品犯罪的发起和发展。

2、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意制造者,在多数情况下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少数情况下起次要作用,如教唆帮助别人实施毒品犯罪的,可认定为从犯。

3、帮助犯不参与实施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行为,在他人产生毒品犯罪决意后,以非实行行为协助他人准备或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因此,帮助犯在毒品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全部是从犯。

  简单毒品案件中从犯的区分认定问题:

  1、是从地位与角色方面分析。主犯是在毒品共同犯罪中处于支配、控制和主导地位,对共同犯罪的产生、发展过程和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主要作用,影响和决定着毒品共同犯罪的进程和发展方向;而从犯仅起次要作用,一般处于从属、服从主犯的被支配地位。

    2、是从主观与客观相结合方面分析。主犯是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主观故意形成和客观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从主观方面看,主犯是毒品犯意的产生和传出者,犯罪意志较坚定,态度较积极主动;从客观方面看,主犯参与毒品犯罪的程度较深,实施全部或主要的实行行为,其行为对毒品共同犯罪的完成及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具有重要作用,决定和影响毒品共同犯罪的规模、进程和危害程度。

   3、是从犯罪全过程分析。主犯是在毒品犯罪的犯意产生、共同故意形成、犯罪准备、行为实施以及共同犯罪完成的罪前、罪中甚至罪后整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往往在毒品犯罪实施前主动邀约他人、积极出谋划策,在实行过程中积极参与实施主要或大部分行为,在犯罪后控制、支配、分配毒赃等。反之,则为从犯。

  4、是从原因力方面分析。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罪行较大、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较大的人。对毒品共同故意、共同行为、共同结果具有较大的物理或心理原因力的是主犯,反之则是从犯。

    5、是从犯罪利益方面分析。主犯一般是犯罪所得利益的主要获得者,往往占有毒赃、赃物的较大比例。一般而言,主犯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分赃较多;而从犯往往没有出资或出资较少,没有分赃或分赃较少。“纪要”也注意到了主犯在出资方面的特点,指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是主犯。

    

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应该如何量刑

一、必须严格区分主从犯问题,很多法院针对一人案件是不区分主从犯的,此时必须有律师参与案件,让律师积极协调案件。从证据、法理、相关判例等等角度促使认定为从犯。
     是要正确认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从犯毒品犯罪数量。对于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毒品犯罪的总数量处罚;对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毒品犯罪数量处罚;对于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毒品犯罪的数量处罚。
     是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确定刑罚。不同案件不能简单类比,一个案件的从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可能比另一案件的主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大,但对这一案件从犯的处罚不是必然重于另一案件的主犯。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上也应做到区别对待。应当全面考察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或者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法院在量刑时必须要考虑以下情节因素在大量的毒品案件中唯数量论鉴定粗暴量刑是错误的,实践中量刑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必须考虑犯罪情节。

(1)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

(2)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3)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受雇佣、受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

(4)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者按主犯处罚。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作者:王汉政律师 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云南法制报社法律服务中心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联系电话:15887282579,地址:云南昆明市书林街云南法制报社三楼。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