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谈成功取保候审的方法和技巧是什么?
(2018-03-12 23: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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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谈成功取保候审的方法和技巧是什么?
承办人:王汉政律师
【案情简要】
春节前接受了一起刑事辩护案件,当事人是从事药业种植的企业家,药业公司在两年内向普通民众吸收了大额资金,案发未能全部归还,部分投资人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部分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以案件存在涉嫌诈骗罪犯罪为由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欲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当事人起初认为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该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故委托我办理,本律师是在刑事辩护阶段接受委托的,担任辩护人。
综合全案分析和权衡,本案不能按照无罪辩护,故退而按照相对较轻的罪名辩护。本律师认为本案应该更适合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能定性为集资诈骗罪。立即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本律师取保候审时辩护观点简要分析如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有诸多相同的地方,但两者必须通过现象看本质来区分。
1、集资诈骗罪是行为具有对资金的非法占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被告人有还本付息意思和行为。
本案当中,被告人及其公司向多人借钱未还这是事实,但有支付利息,被告人没有归还投资人的本息,造成投资人损失,但这是被告人经营失败造成的,并非被告人及其公司的本意,现有证据未能证实被告人以及公司具有非法占有资金的主观意图。
2、此药业公司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具体主要用于了药材的种植和租赁土地,药材盈利周期长和市场波动大,造成巨大经营风险。被告人筹集资金的目的不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公司财务审计报表以及公司财务人员证言及其公司账户流水都可以证明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通过证据显示并没有一笔款项进入被告人账户和其他无关私人账户,卷宗中证实,存在真实的对外租赁、买卖、支付工资等各种情形,每笔账都可以查询,能够说明投资款项资金的去向。
3、本案被告人及其公司的经营行为是有经营实体存在的,并不是空壳皮包公司。所有投资人也是亲临现场进行过考察,对被告人存在经营的风险都是知情的,都所有了解和预知。并且药业种植的经营投资较大,盈利周期较长,还需要靠天“吃饭”,特别容易受市场的影响。被告人及其公司一时陷入经营的困境,资金周转困难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还有其他专注于药业投资的企业和风险投资人,还在考察、接洽被告人及其公司,准备注资,希望通过各种途径“救活”这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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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造成的后果来看,被告人及其公司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有部分投资人的资金全部归还,已经还钱的投资人并不是本案的受害人,不具有控方证人的资格,因投资行为,这些还了本金和享受了利益分成的人,他们不是受害人,而是被告人公司有效经营范围内的首批受益人,其在警方要求下做的证言不具有指控的法律效力。本案还存在一部分投资人未能归还本金和利息,这是客观事实,被告人及其公司始终承认这笔债务是存在的,并没有逃避债务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被告人积极寻找资金解决当前的债务危机。
6、案发至今被告人委托亲友积极筹备资金还款,包括处置个人所有房产用于归还投资人款项。对于归还款项,已经通过各种途径与投资人积极协商,愿意重新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出具保证人担保此债务。
7、部分投资人即本案所谓的部分受害人已经出具谅解书,同意和解,请求司法机关从彻底解决债务角度办理此案,释放被告人出来解决债务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理由,以上意见被采纳,成功取保候审。
王汉政律师电话 15887282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