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家教:“疏”利于“堵”
(2010-07-27 15:29:27)
有偿家教作为近些年来在教师与学生之间建立起的特殊教育形式和关系,深受部分教师和学生青睐,使之教学相长,结出了一些果实。然而最近一些日子,随着一些地方性相关法规公之于众,把长期以来这一似乎合理的教育形式推向风口浪尖,引起热议。
据报道,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面向社会公布《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这部法规草案一经公布,立刻引起社会激烈争论。争论的焦点集中于“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这一规定。而紧随其后,浙江省又公布了《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其中也有这样的条文,“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这两个规定,前一个观点鲜明,主张严禁,不留余地;后一个被称为“有条件地放开有偿家教”,留有余地。
在争论中,有主张严禁者认为,有偿家教违背了教师爱岗敬业、献身教育这一师德核心,异化了师生关系,扭曲了以身立教、为人师表这一师德的人格力量,早已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诟病。山东省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对民意的一种积极回应。有不主张严禁者认为,立法禁止有偿家教并非明智之举,不可取。理由是“有偿家教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教师们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与禁令玩起‘躲猫猫’游戏,那些急于让孩子补课的家长们也会暗里抵制,相互默契配合,法规将难以执行”。
“禁止”与“不禁止”,似乎都说得在理,说“禁止”者是从教师的职业要求上论,可谓高屋建瓴;说“不禁止者”是从社会现状、教育环境的具体情况,以及规定可操作性上来说,可谓想得细致,结合实际。但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并非只是“禁止”与“不禁止”,或者“有条件地开放”那么简单,那么容易迎刃而解。
因此,面对这类长期形成的社会问题,笔者以为还是“疏”利于“堵”,有如制定难以操作的条文,不如规范有偿家教的管理,使其合法化,由“地下”转为“地上”,在阳光下运行。当然,这样做有许多细微之处需要考量,校方要将有偿家教纳入教育管理范畴,规范相关教师行为;教师要向学校申报有偿家教情况,说明与正常授课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违规受罚。如此理顺各方关系,强化管理,方能解决好有偿家教与正常授课的矛盾,给社会一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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