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良性肿瘤良性肿瘤当成恶性肿瘤切除,医院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2023-04-26 15: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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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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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1年3月2日,刘某以发现肺部阴影5天为主诉入住 医院的心胸外科病房, 医院进行相关检查后初步诊断为:肺部阴影(左),并于3月5日施行手术,术中送病理补充诊断为:肺恶性肿瘤,随后行胸腔镜下肺楔形切除术+胸腔镜下肺叶切除术+胸腔镜纵膈淋巴结清扫术,术后继续住院至3月1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肺良性肿瘤(左)。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为: 医院对刘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方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原因。刘某左肺下叶切除后构成八级伤残。刘某的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
一审法院:本案中,刘某主张医院在对刘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可知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原因,故医院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判令医院承担次要责任,赔偿152787.13元。
二审法院:关于医疗费承担问题,刘某经过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医疗费36606.12元,而刘某的医疗费支出主要集中在手术费和手术所需器材。根据北京协知鉴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知, 医院在术中存在冰冻检查误诊之过错,致使其最终对刘某进行了左下叶切除及纵膈淋巴结清除术,扩大了手术的范围,对刘某的损害后果起到了加重的作用,因此,在本案这种特殊情形下,一审法院判令医院全部承担刘某个人支付的医疗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鉴定费承担问题,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确定院方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的举证方式通常通过司法鉴定进行,进行司法鉴定系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的手段。本案中,在经鉴定 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其有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虽然鉴定意见为院方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但并非代表患者也存在过错,而责任分担的原理应当按照过错分担,在本案当中仅有医方存在过错,因此,一审法院判令由医院承担全部鉴定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诉讼费承担问题,诉讼费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胜败诉情况决定分配的,本案诉讼是由于 医院有过错的诊疗行为产生的,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判令医院全额承担诉讼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