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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左足截趾,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2023-04-26 14:46:02)
标签:

医疗纠纷

分类: 公开

【基本案情】

2020115日,宗某因双侧腰痛,恶心伴呕吐到医院急诊治疗,急诊以泌尿系统感染收入医院肾病内科治疗。经初步诊断,宗某为急性肾衰竭、复杂性泌尿系统感染、尿路梗阻等。经过治疗,宗某肾功能较稳定,尿路梗阻已解决,因存在左下及足背肿胀、发红、局部皮温高,足趾末端缺血、发黑于20201116日转到血管医学科治疗。

 

【法院审理】

司法鉴定: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宗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最终行左足截趾治疗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为次要原因程度范围。

一审法院:根据宗某的损害结果、医疗过失参与度等因素,法院认定医院对宗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承担30%的责任。判令医院赔偿146732.4

二审法院: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理由充分,应当予以采信,具体责任比例由法院确定。一审法院充分考虑了患方的病情及自身过错,确定的比例适当,本院予以确认。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针对宗某尿路梗阻、尿潴留问题给予完善泌尿外科会诊、膀胱尿液引流的及时性方面存在不足。在患者入院时对患者左下肢病情的病史采集、查体依据入院后针对患者左下肢病情的观察、鉴别诊断和完善检查方面存在不足,对患者左下肢血管病变的尽早发现和早期规范治疗具有一定不利影响作用,与患者左下肢血管病变在发现时已发展至坏疽结果并最后只能给予以左足截趾治疗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此外,本案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宗某自身病情具有复杂性,入院时存在急性肾衰竭、尿路梗阻等多种疾病,临床治疗具有复杂性;第二,患者的病史采集需要医患双方的配合。没有证据证实宗某在入院时向医院反映其左下肢的问题;第三,在入院后,无证据证实宗某对其左下肢病情变化及时向医生反馈,这会直接影响医院对其左下肢血管的分析、诊断;第四,宗某合并左下肢动脉硬化闭塞及深静脉血栓形成,具有病情进展快、临床治疗困难的特点,存在高截肢/趾和高死亡率,保守治疗效果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故从病情的复杂性及自身过错上看,宗某对其损害后果也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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