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力无法确定,法院该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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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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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6日19时30分,患者董某2因“胸骨后疼痛伴反酸、烧心30分钟”到被告医院门诊就医, 2021年10月17日09时51分,被告准备对董某2行胃镜检查,给予麻醉后病情变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死亡诊断:1.麻醉药过敏;2.呼吸、心跳骤停。
死因:系心包内段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
司法鉴定:对夹层动脉瘤疾病的认识不到位,对引起胸痛症状的严重疾病鉴别诊断不完善。诊疗行为与患者董某2死亡(损失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无法准确判断。
一审法院:虽然因为被告病历管理不规范致使因果关系的原因力大小无法准确判断,但该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予以采信。原告方已举证证明被告对董某2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董某2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侵权致原告家属董某2死亡的经济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在本案中承担35%的赔偿责任为宜,判令被告赔偿456265元。
患方上诉理由:1、应推定医院承担100%的过错责任; 2.精神损害抚慰金太低;3.鉴定费的承担不应划分责任比例。
医院上诉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系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采信错误;2.一审判决因认定事实错误、证据采信错误,判定上诉人在本案中承担35%的赔偿责任,没有标准依据。
二审法院:一审判决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其余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本案通过司法鉴定明确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因力大小无法准确判断。
由于没有明确的原因力,这就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当然,也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随意判决,还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本案患者是在做胃镜的过程中突发病情变化,经尸检明确死亡原因是系心包内段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
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系患者自身疾病,该疾病诊疗难度大,主动脉夹层动脉瘤一旦破裂死亡率高,且医院诊疗水平有限,难以对该疾病准确诊断并治疗。即使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仍然有较大的可能发生。因此不宜判令医院承担较大的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