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打不通,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2023-04-25 10:27:43)
标签:
医疗纠纷 |
分类: 公开 |
【案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辽08民终531号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日23点54分,因刘喜庆突发心脏疾病,原告沈素华开始拨打120电话,但未能接通。原告王某等此后多次拨打该电话号码均未接通。在此期间,原告朋友张庆越等人来到原告家中帮忙。2022年8月3日0点16分,张庆越拨打110电话报警求助。2022年8月3日0点23分,营口市xxx接到xx指挥中心电话后,电话联系原告了解情况。随后xx多次拨打120电话,该电话始终处于占线状态。2022年8月3日0点32分,民警到达医院并通知该医院安排医护人员到场。2022年8月3日0点51分,被告医院的出诊医生来到原告家中。被告医院的急救诊断记录单记载,到达时刘喜庆已死亡。刘喜庆死亡证明记载,死亡原因为心梗。
王某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000元(暂定),待法院判决后再计算具体数额并补交诉讼费;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各项的费用。
【一审法院】
被告营口市老边区人民医院未能保持夜间电话畅通,延误了抢救时机,存在一定过错。但本案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医院的延误过错与刘喜庆死亡之间存在何种程度的因果关系。刘喜庆自身患有严重疾病,其死亡原因为心梗,客观上也存在因病情恶化即使抢救及时也无法挽救其生命的可能性。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喜庆死亡与急救延误之间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可以肯定医院因疏于管理而致延误了抢救时间,客观上降低了刘喜庆抢救成功的机会。考虑到医院过错与刘喜庆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可能性,营口市老边区人民医院应当给予原告一定的赔偿,以表示对死者生命的尊重、对生者精神的抚慰。故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经济损失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营口市老边区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王某等经济损失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某等已预交,由被告营口市老边区人民医院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王某等50元。
【上诉事实与理由】:首先,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在一审判决中,人民法院确认被上诉人存在一定过错,而没有对被上诉人延误抢救时机导致刘喜庆死亡的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法律层面的判断,完全不顾案件事实贸然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起诉时暂定的诉讼请求金额,剥夺了上诉人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应当发回从审或改判。其次,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因疏于管理导致延误抢救时间,客观上降低了刘喜庆抢救成功获得生存的机会,应当说被上诉人存在过错与刘喜庆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可能性巨大,故上诉人提起上诉。
【医院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死者刘喜庆的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心梗突发导致在家死亡,被上诉人已经尽到了现场抢救义务,在整个抢救过程中没有过错。二、一审判决答辩人未能保持夜间电话畅通,存在一定过错,但明确本案没有直接的证明医院的延时过错与刘喜庆死亡之间存在何种程度的因果关系,只是从推断的角度有因果关系的可能性,本案不适用推断思维认定,故此认定答辩人存在过错是错误的推定。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一审法院从以表示对死者生命的尊重,对生者精神的抚慰判决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主张的1万元赔偿合情合理,答辩人同意接受。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程序正确,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因为被答辩人没有提供尸检报告及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死者刘喜庆的死亡与答辩人存在因果关系,更证明不了参与度,故此一审判决是正确的。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
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但未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的延迟救护行为与刘喜庆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考虑到被上诉人确实存在夜间未能保持电话畅通情况,出于对死者生命的尊重、对生者精神的慰藉,酌定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10000元较为合理并无不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