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吻合口瘘造成肾功能受损,法院突破鉴定范围

标签:
医疗纠纷 |
分类: 公开 |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25日,患者宋某以“大便习惯改变一年,直肠病变20天”为主诉入住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经诊断为直肠恶性肿瘤。2014年8月11日,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对患者宋某行全麻“直肠癌根治术+降结肠腺瘤电切术”;同年8月18日行全麻“剖腹探查术+小肠造瘘术”。2014年9月4日,宋某出院。术后出现吻合口瘘,最后出现双肾功能受损。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乌鲁木齐医学会:不属于医疗事故。
【司法鉴定】
新疆恒正司法鉴定所1.肿瘤医院医疗过错行为:(1)在被鉴定人出现吻合口瘘时,医方未尽到足够医疗注意义务;(2)医方对术后发生吻合口瘘可能对机体造成的损害未尽到详尽的告知义务。2.被鉴定人肾功能中度下降为六级伤残;回肠造口术、直肠吻合口狭窄属于直肠癌根治术的并发症,不予评定伤残等级。3.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是被鉴定人肾功能中度下降的次要原因,轻微责任,原因力大小考虑为10%-20%。
【一审法院】
本案中,新疆恒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系依据宋某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后所作出的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予以了答复,对该鉴定意见法院予以采信。根据宋某新疆恒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确认:在本案诊疗过程中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存在过错,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法院认为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承担本案1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
【二审法院】
本案中,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足够医疗注意义务,未尽到详尽的告知义务,发生了损害后果的违规事实,根据已查明的本案手术后的病情发展变化过程,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明显,损害后果较为严重,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是宋某肾功能中度下降的次要原因,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较为符合本案已查明病情的客观情况。一审判决确定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过错参与度为10%与本案损害事实及损害后果不符,应当予以纠正。
【律师简析】
该案二审法院突破鉴定机构给出的责任比例范围,将医方的责任比例从10%提升到了40%,打破了以鉴代审的局面,是值得肯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长期以来因为冠以医疗复杂性、专业性等特性,导致很多的法官并不愿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去用心审理,参照鉴定报告成为了大部分法官的最佳选择。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都是那么复杂的,有些案件也是比较简单的,通过用心的审理是能够明辨是非。鉴定报告仅是一份鉴定机构给出的专业意见,不是判决,法官还是应当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并能以鉴代审,让法院的审判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