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出现吻合口瘘造成肾功能受损,医院承担40%的责任
(2023-04-25 09:44:19)
标签:
医疗纠纷 |
【案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2)新01民终2131号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2014年7月25日,患者宋某以“大便习惯改变一年,直肠病变20天”为主诉入住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经诊断为直肠恶性肿瘤。2014年8月11日,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对患者宋某行全麻“直肠癌根治术+降结肠腺瘤电切术”;同年8月18日行全麻“剖腹探查术+小肠造瘘术”。2014年9月4日,宋某出院。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7月14日、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8月25日,宋某因直肠恶性肿瘤等在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院治疗。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乌鲁木齐医学会:不属于医疗事故。
【司法鉴定】新疆恒正司法鉴定所1.肿瘤医院医疗过错行为:(1)在被鉴定人出现吻合口瘘时,医方未尽到足够医疗注意义务;(2)医方对术后发生吻合口瘘可能对机体造成的损害未尽到详尽的告知义务。2.被鉴定人肾功能中度下降为六级伤残;回肠造口术、直肠吻合口狭窄属于直肠癌根治术的并发症,不予评定伤残等级。3.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是被鉴定人肾功能中度下降的次要原因,轻微责任,原因力大小考虑为10%-20%。
【一审法院】
本案中,新疆恒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系依据宋某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后所作出的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予以了答复,对该鉴定意见法院予以采信。根据宋某新疆恒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确认:在本案诊疗过程中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存在过错,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法院认为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承担本案1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宋某术前肾功能正常。术后发热、恶心、呕吐、腹胀,呕吐绿色水样物量多等。主治医生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对所要发生的吻合口瘘没有预见,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和治疗措施,未采用胃肠减压等有效治疗措施,头孢用药量不足等于没用。二、病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导致病情加重,造成了对患者人身伤害的严重后果发生。主治医生临床诊断为吻合口瘘,同时采用引流管局部冲洗引流处理(约9个小时)。患者在出现吻合口瘘时,医方没有尽到足够的医疗注意义务,未增加抗感染药物的使用量,用药量不足等于没用。引流管冲洗治疗无效,炎症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使病情急剧恶化,在短短的30个小时内病情严重恶化,腹膜炎急速形成,肠管扩张,导致腹腔严重感染,脓毒血症造成急性肾损伤(双肾慢性肾衰中度)。8月17日晚病情进一步加重,伴有发热、腹胀、腹痛、呕吐症状,主治医生采用保守引流管冲洗治疗无效,未给予有效的处置,没有预见所要发生的严重后果,没有足够的防范措施和治疗措施,未行紧急有效的处理,炎症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导致病情进一步严重恶化。三、医院存在术后管理过错:1.术后观察不认真,未发现病情变化或发现病情变化未做及时处理;2.对术后早期并发症认识失误,延误抢救时机。2015年6月30日因肾功能出现严重问题,入住医科大二附院肾病科,透析20多次,经药物治疗等才保住了生命。
【二审法院】
本案中,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足够医疗注意义务,未尽到详尽的告知义务,发生了损害后果的违规事实,根据已查明的本案手术后的病情发展变化过程,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明显,损害后果较为严重,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是宋某肾功能中度下降的次要原因,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较为符合本案已查明病情的客观情况。一审判决确定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过错参与度为10%与本案损害事实及损害后果不符,应当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