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针刀治疗肩周炎致感染,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2023-04-20 10:48:28)
标签:
医疗纠纷 |
分类: 公开 |
【案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辽03民终1083号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7日崔某因“右肩部疼痛2个月、加重1周”到鞍山铁东区旭康门诊部就诊,鞍山铁东区旭康门诊部诊断为肩周炎,并给予针刀治疗,鞍山铁东区旭康门诊部对崔某行“右肩抽积液针1处”治疗。鞍山铁东区旭康门诊部收取崔某肩部治疗费1960元(该费用为四次治疗费用,每次490元),鞍山铁东区旭康门诊部同意返还尚未发生的医疗费1470元。2020年11月10日,崔某到鞍山铁东区旭康门诊部治疗腰部疾病,鞍山铁东区旭康门诊部给予崔某针刀治疗并收取崔某四次治疗费1800元,鞍山铁东区旭康门诊部同意返还尚未发生的医疗费1350元。以上合计2820元。
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1月9日,崔某到鞍钢总医院住院治疗45天,入院初步诊断为:腰椎椎管狭窄、感染性关节炎。入院查体见“右肩关节局部肿胀,皮温升高、压痛阳性、右肩关节前屈后伸及旋前、旋后明显受限”等,诊断为感染性肩关节炎,并于2020年12月10日行“右肩关节清创抗生素骨水泥连珠植入VSD引流术”。2020年12月18日,又行“右肩部负压装置去除局部引流术”。12月23日病情加重,诊断为脓毒血症、右肩部脓肿、化脓性关节炎,ARDS?呼吸衰竭,腰椎管狭窄,糖尿病意识不清原因待查,转入ICU治疗。该次住院产生住院费用78863.57元。
【司法鉴定】
北京迪安法润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鞍山铁东区旭康门诊部对崔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方过错与崔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主要原因。2.崔某目前遗留右肩关节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3.崔某的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建议至二次手术后30日。
【一审法院】
本案中,经司法鉴定认定,鞍山铁东区旭康门诊部对崔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崔某产生右肩部感染的损害后果,且鞍山铁东区旭康门诊部负主要责任,故对于崔某因鞍山铁东区旭康门诊部的诊疗过错导致的各项合理损失,鞍山铁东区旭康门诊部应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由鞍山铁东区旭康门诊部负担70%,另外的30%由崔某负担。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鞍山铁东区旭康门诊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崔某143904元;
【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