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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至法院后,还能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吗?

(2023-04-18 11:02:35)
标签:

医疗纠纷

分类: 公开

【案号】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案号:(2018)陕71行终116

案由:卫生行政管理(卫生)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7514日向被告新城区卫计局提交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反映其与西安市中心医院医疗纠纷,认为西安市中心医院医务人员构成医疗事故罪,故向新城区卫计局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新城区卫计局于2017523日作出答复,主要内容为:“您于2017511日向新城区卫计局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经审查,因为该案件已上诉至新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另查明,原告因该医疗纠纷已以西安市中心医院为被告,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民事诉讼,目前尚未审结。

【一审法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新城区卫计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行政部门,具有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定职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本案中,新城区卫计局就王某对西安市中心医院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遂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王某要求撤销被告新城区卫计局作出的被诉不予受理通知并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上诉理由】上诉人孔某上诉称:其明确向新城区卫计局提出的是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而不是技术鉴定申请。被上诉人作出的涉诉《不予受理通知》于法无据,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医疗事故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不属于法院管辖。本案争议问题,并不复杂,是基本的医疗质量管理问题,医方未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医疗技术服务是发生本案危害结果的根本原因,且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本案被上诉人应当提供医疗事故鉴定,追究医务人员违法责任。故请求:1、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2行初1209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新城区卫计局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否正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原审原告王某因医疗纠纷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医疗损害民事诉讼,并于2017514日向被上诉人新城区卫计局提交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被上诉人收到该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属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第四十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遂于同年523日作出了涉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予受理通知》,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审判决以上诉人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对于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孔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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