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后,卫生行政部分不受理投诉,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2023-04-18 10:39:48)
标签:
医疗纠纷 |
分类: 公开 |
【案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粤06行终243号
案由:卫生行政管理(卫生)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0日,邝某等向南海卫计局投诉南海中医院,并递交《关于强烈要求尽快严肃处理严重医疗事故的投诉信》,投诉事项为:“被投诉人发生严重医疗事故,导致投诉人邝某的妻子冯某(投诉人邝国宜、邝惠仪的生母)死亡,但经多次反映但贵局至今没有任何处理,现强烈请求贵局严肃依法依规处罚被投诉人及涉案医务人员。”投诉信中事实及理由部分最后一段内容为“投诉人现特向贵局专门再次投诉,望贵局尽快严肃处理该起严重医疗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南海卫计局在2016年7月25日收到上述投诉信后,经调查于同年7月28日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于同年7月31日邮寄送达给邝某等的代理人龙伟文。
2017年8月16日,邝某等向南海卫计局提交《关于再次强烈要求严肃处理恶性医疗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投诉信》,投诉事项为:“因三被投诉人行为导致投诉人邝某的妻子冯某(投诉人邝国宜、邝惠仪的生母)死亡,投诉人多次投诉该恶性医疗事故,但贵局至今仍拒绝处理,现再次强烈请求贵局依法依规严肃处罚全部被投诉人及其他涉案医务人员。”投诉信中事实及理由部分最后一段内容为:“贵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投诉人现特向贵局专门再次投诉,望贵局切实履行职责,尽快严肃处理该起严重医疗事故,对相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即全体被投诉人等)进行行政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对全体被投诉人采取警告、罚款、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暂停/吊销相关医务人员《医师执业证书》等处罚措施,还投诉人及死者一个公道。”南海卫计局收到该投诉信后,于同年8月30日再次对邝某等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给邝某等的代理人龙伟文。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规定,南海卫计局作为南海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邝某等反映的医疗事故投诉进行处理的职责。
对于邝某等投诉的内容及要求,从邝某等提交的《关于强烈要求尽快严肃处理严重医疗事故的投诉信》及《关于再次强烈要求严肃处理恶性医疗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投诉信》反映,邝某等的投诉均是要求南海卫计局追究南海中医院医疗事故的责任,并没有投诉南海中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有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因此,邝某等要求南海卫计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其投诉没有事实依据。对医疗事故的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本案中,邝某等就涉案医疗事故争议向南海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又向南海卫计局投诉要求该局就争议的医疗事故对南海中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但邝某等在投诉时并未能提供冯某的死亡被确定为医疗事故的证据,且南海法院已受理邝某等提起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故南海卫计局不予受理邝某等的投诉,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在邝某等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南海中医院发生医疗事故,且涉案医疗事故争议已由南海法院受理的情况下,南海卫计局对邝某等的投诉不予受理正确。邝某等要求撤销南海卫计局作出的两份《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及责令南海卫计局对邝某等的投诉请求重新作出处理,并依法对南海中医院等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行政处理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邝某等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南海卫计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对管辖区域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冯某因病于2016年5月26日入南海中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5月31日9时2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重症恙虫病,多脏器功能衰竭。冯某亲属邝某等以南海中医院为被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南海中医院连续误诊误治,导致冯某死亡,要求南海中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之后,邝某等认为南海中医院医务人员连续误诊误治,发生严重医疗事故导致冯某死亡,分别于2017年7月20日和同年8月15日两次向南海卫计局邮寄投诉信,要求依法依规处罚南海中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包括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等内容。虽然,邝某等投诉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南海卫计局对南海中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南海卫计局收到其投诉后仍然应该遵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就冯某医治无效死亡一事,邝某等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后,再向南海卫计局投诉提出行政处理要求,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不予受理。南海卫计局先后向邝某等作出不予受理的告知书,符合法规规定,是合法的。
医疗侵权民事诉讼和医疗事故行政处理都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失为事实基础。邝某等向南海卫计局投诉时,南海中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对冯某的治疗过程是否存在过失、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尚存争议,没有权威部门或者法定鉴定机构得出结论。鉴于邝某等已提起民事诉讼,相关事实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作出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邝某等提起的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后,如果判决认定南海中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时,南海卫计局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
上诉人邝某等的上诉意见,强调南海卫计局作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的行政管理职责,忽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失偏颇,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