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2023-04-09 08:30:29)
标签:
医疗纠纷 |
分类: 公开 |
1、讨论时限
一般情况下,患者死亡
特殊情况(医疗纠纷、猝死病例)应及时讨论,形成初步意见, 同时动员家属做尸检,凡同意尸检的家属必须在尸检志愿书签字,然后保留于病历中。
2、参加人员
一般死亡病例,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主持,全体医师参加;疑难病例或有纠纷病例,由科主任主持,科室所有医师和有关的 医技、护理人员参加,特殊情况由医务科、质控科、护理部及相关科室派人参加。
3、讨论内容死亡病例讨论必须明确以下问题,即死亡原因、病理报告、死亡诊断和治疗抢救是否适当、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4、讨论程序
经治医师汇报病例,包括:入院情况、诊断及治疗方案、病情的演变、抢救经过等。
管床主治医师、医疗组长补充入院后的诊治情况,对死亡原因进行分析。
其它医师发表对死亡病例的分析意见。
主持人对讨论意见进行总结。
5、讨论内容简要记载于《死亡病例讨论登记本》中,详细内容经整理后,以“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的形式置于病历中,带组主治医师、医疗组长或科主任及时审阅签章,出科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