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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诊负责制度

(2023-04-08 19:56:54)
标签:

医疗纠纷

分类: 公开


1、凡挂号病人,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转科、传染病报告等 工作负责。

2、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初步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 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3、 首诊医师下班时,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4、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和科主任—会诊与处理,必要时报告医务部—相关科室会诊,收治或转入相应科室进行抢救与处理。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住院或转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 人员陪同护送;如因本医院条件所限,确需转院者,首诊医师应与所转医院联系安排好后,由科主任提出申请报医务部同意,并请示业务副院长批 准同意后方可转院。

5、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6、医务部负责首诊负责制的督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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