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当事人的不配合而无法进行鉴定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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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人的不配合而无法进行鉴定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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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小吴因酒驾造成车祸,伤势极其严重,因失血过多导致了休克。经检查,小吴脑部创伤已危及生命,需立即手术。在征得家属同意后,医生全力投入到了抢救中。经过5个小时的抢救,医生告知小吴的家属,虽然小吴的手术成功了,但仍处在高度危险期,需在重症监护室观察。两天后,小吴苏醒了,也有了意识,医生告知小吴及其家属,小吴的病情虽出现了好转,但不能掉以轻心。一周后,小吴突发心梗,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吴的家属认为是因医生手术不成功造成小吴死亡的,院方坚持小吴的死因是突发心梗,双方争执不下。小吴家属拒绝尸检,将院方告上法院,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那么,此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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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院方认为小吴是由于突发心梗抢救无效而死,但是小吴家属却认为是因为手术不成功导致小吴死亡,小吴的死亡应该由医院负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但是小吴的家属却拒绝进行尸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此案中,小吴的家属拒绝尸检,不进行尸检无法确定小吴的死因,应由小吴的家属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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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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