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经多次鉴定的,应以哪一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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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经多次鉴定的,应以哪一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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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洪某,已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前两次鉴定结论为三级乙等技术事故,但在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却鉴定为不属医疗事故,那么到底以哪一次鉴定为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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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准。我国《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四条规定,上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否定下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也就是说,多次医疗事故鉴定,应以最高一级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为准。本案中洪某虽然前两次鉴定结论相同,但最后一次是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也是最终鉴定,所以,还应以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准,只能按不构成医疗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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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四、医疗事故的鉴定……2.鉴定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鉴定委员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受理本地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它是本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唯一合法组织,只有它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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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认为该鉴定结论举证困难时,可要求同级鉴定委员会复议或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各级鉴定委员会没有隶属关系,独立进行鉴定。其所作的鉴定结论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效力相同;需要重新鉴定时,上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否定下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定依据。鉴定委员会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其各级间所作的鉴定结论效力相同。但是重新鉴定的,上级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效力高于下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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