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14日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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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因患急性肠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但在输液时,由于护士的疏忽,将其他患者的药加进了章某输液的液体中,章某随后出现头晕、恶心等症状,一度出现昏迷,后经抢救脱险,但章某为此住院两周才出院。章某与医院协商解决此事,决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那么应该提交哪些材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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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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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病程记录、会诊意见、一系列检查化验单、病历资料、封存保留的药品等能够反映医院治疗过程和患者治疗意愿的相关材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三、四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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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只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应的材料,医疗事故鉴定委托才能依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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