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涉及多个医院的,应该由哪里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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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涉及多个医院的,应该由哪里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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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六岁患儿,因患肺炎在某一级医院A医院使用庆大霉素进行静脉点滴注射,连续注射了三日,每日两次,医院并未向家属交代注射该药物可能发生的副作用。10日后,家人发现患儿听力减退,就带患儿去一家二级医院B医院就诊,患儿被诊断为庆大霉素所致的听力障碍,但B医院只给予其基本的药物治疗,一个月后患儿的听力进一步下降,只能听到他人大声讲话。随后家属又带患儿到三级医院C医院会诊,患儿被诊断为药物性耳聋,在该医院以及患儿家属的配合下,经过两个月的针灸治疗,患儿听力有所恢复,但还是难以恢复到正常状态,最终无奈出院。该患儿的家属认为由于A医院过量注射庆大霉素加上B医院的延误治疗,最终导致患儿的听力障碍,家属与A、B医院协商后决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那么应该由哪里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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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此可知,应该由医院A、医院B和患者家属共同委托医院A或者医院B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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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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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给医疗事故鉴定工作造成困扰,法律明确规定了确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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