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资格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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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资格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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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患者郑某因咳嗽、失眠、食欲不振等原因到某县医院进行诊治,经医院诊断为支气管炎,并于当日办理入院治疗手续。住院期间医院对郑某进行相应的治疗,治疗大半个月不见好转。2010年11月,郑某觉得上腹不适、有痛感,但医院未进行详细检查,只给郑某开了些胃药。不久后郑某办理了出院手续。但2011年1月,郑某感到自己的病情加重,食量减少,没有精神,到市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肺癌,郑某住院不到一个月就不幸因医治无效死亡。家属认为是该县医院误诊导致延误治疗,造成患者郑某的死亡,请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郑某的家属与医院共同向该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那么,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资格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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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可见,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资格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对其接到的医疗事故鉴定委托,应当书面移交给负责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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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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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必须由法律规定的医学会组织,其他的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资格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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