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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过敏致病人死亡,该如何维权?
案例
某患者没有任何过敏体质既往病史,在一次治疗过程中使用某种药物(如利多卡因长效糖皮质激素氨茶碱等)在注射后短短的时间内,患者立即出现危急状态,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及其家属认为医疗机构在使用某些药物前,应当做皮试,医疗机构由于没有做皮试造成患者的死亡医患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果是由于患者自身的“特异性体质”造成损害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出版的《药典》对于每种药物的使用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不良反应使用方法等,都有确切的记载和描述,如果医疗机构是按照相关的医疗护理操作规定进行治疗抢救的,没有违反医疗诊疗常规和规定的行为,没有违反医疗法规规范的,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
在上面我们列举的药物和操作中,按照规定是根本不需要做“皮肤过敏实验”的患者及其家属以这样的事实和理由要求维权的,很难说会得到法官的支持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认为患者的死亡不是由于“特异性体质”造成的,希望不要停留在“推测”和“估计”上,如果可以做尸体解剖病理切片的,都可以明确诊断,找到死亡的原因,为日后的诉讼维权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