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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将针头给幼童玩耍致他人损害,医院是否担责?
案例实录
3岁的林林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一日,林林因伤口疼痛而大哭大闹。护士陈某在为临床病人打完针后便去哄林林。看到陈某手里的针,林林拿在手里把玩了两下,便不哭了。随后,林林拿着针跑出去玩耍,却不慎扎伤了住在隔壁的小朋友童童。童童的父母要求林林的父母赔偿其损失,林林的父母却认为是护士将针给了孩子,应该由护士赔偿。那么,陈某是否承担责任呢?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护士陈某将针交给幼童林林玩耍,无论其主观目的是出于哄孩子的善意,还是疏忽大意所致,都是不被允许的。打针用的一次性注射器,使用过后必须依法进行处理。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仔细分析事情的来龙去脉,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林林的父母疏于教导,作为林林的监护人疏于对其进行安全防范,存在过错;另一方面,医院护士陈某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存在过错。因此,护士陈某与林林的父母应依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来分担责任,又由于陈某是医院的护士,所以医院应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窗口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度。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温馨提示
在医疗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医务人员一定要注意妥善处理医疗废物,防止医疗废物对其他人员造成二次伤害或传染。因处理不当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