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被其他患者打伤,医院应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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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被其他患者打伤,医院应承担责任吗?
案例实录
17岁的小涛因患精神疾病被父亲送到市某精神病恢复诊疗医院。入院第二天,小涛被隔壁病房的精神病患者马某打伤头部,后医院对小涛进行了及时、合理的治疗,小涛逐渐痊愈。但小涛的父亲极度愤怒,认为医院在封闭式管理模式下负有高度监管义务,由于医院管理不到位,使小涛遭受痛苦,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院方则坚持,意外发生时双方均有家人在医院陪护,马某的监护人未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医院无需给予赔偿。那么,对于该类特殊群体的人身伤害,该如何确定责任呢?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马某的监护人和精神病医院均应承担法律责任。监护人法律制度是基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财产及人身合法利益而制定的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人员为监护人主体。对于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明确了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精神病医院虽然无法定监护责任,但不意味着对本院患者的伤害行为无任何法律责任。在精神病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医疗服务法律关系中,医院负有一定的保护义务,未尽到此义务系一种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温馨提示
精神病人存在难以自控的危险性,因此精神病医院的保护义务要大于普通医院,义务的不全面履行,则导致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