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医院趁人不备自杀,医院需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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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医院趁人不备自杀,医院需承担责任吗?
案例实录
2013年10月,丁先生因肾功能衰竭到市医院治疗。入院后,根据其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医院为其安排了一级护理医疗服务。经过一个月的住院治疗后,丁先生的病情并无明显好转。饱受疾病折磨的丁先生产生了轻生的念头,遂在陪护亲属熟睡的深夜跳楼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事后,丁先生的家属以医院未尽到安全护理义务为由,要求医院给予赔偿。院方则认为自己已经按照一级护理的要求,对丁先生进行每小时一次的巡房服务,丁先生系故意自杀,其行为后果与院方没有关系,拒绝了丁家人的赔偿要求。那么,医院是否应对丁先生的死承担责任呢?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医院的管护义务不是无限的,根据卫生部印发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医院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要求为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所以,巡护不是寸步不离地守候,院方按规定履行了定时巡视义务,就表明其诊疗护理过程不存在过错。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行为人不担责。本案中,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丁先生趁人不备自杀,医院无需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第十四条 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一)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温馨提示
为了对不同情况的病人给予合适的照顾,我国实行“分级护理制度”。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别护理(特别专护)、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普通护理)。不同级别有不同的护理要求。如果医院尽到了护理义务,则无需对患者自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医院存在疏忽、过失,则也要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