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住院期间坠楼死亡,院方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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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住院期间坠楼死亡,院方是否担责?
案例实录
患有心脏病的赵老太在入院治疗一段时间后,病情得到了稳定。一日,赵老太准备到医院楼下的小花园去散步。谁知,在下楼梯时一脚踩空,从楼梯上滚了下去。后虽经医院全力抢救,赵老太还是第七章 其他医疗纠纷203离开了人世。赵老太的家人不肯善罢甘休,多次到医院讨说法,但院方认为医院楼梯建设符合栏杆高度等国家相关标准,且从案发当时的监控录像可知,事发时楼梯清洁无物,来往就诊人员均未发生滑倒事件,因此赵老太的损害是由于自己粗心大意所致,与院方无关。那么,赵老太的家人能否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呢?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入住医院后,医患双方客观上形成了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医院作为特殊的经营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对患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一义务既包括硬件设备的保障,又包括管理方面的安保。就本案而言,首先,医院楼梯建筑符合标准,无致害的潜在风险;其次,楼梯清洁管理稳妥到位,不存在妨碍出行的因素。因此,医院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已经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已经达到一般善良人的注意程度,不存在医疗侵权之事实,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2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温馨提示
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难以找出一个通用的标准来衡量,只能根据某项具体的医疗活动确定其保障义务的限度,这个限度应以一般人的注意程度来衡量。